道光元年某日,美国商船水手砸死一个中国女人,中国官员这样处理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认为清代执行的是“闭关锁国”的政策,似乎是没有什么对外贸易。其实,这真是一种误解,且不说南方的广州一直有着有限开放的“十三行”对外贸易,北部经张家口通往俄罗斯的贸易商路在有清一代也是一直通畅,从未中断。

广州作为南方唯一对外开放的口岸时代,广州百姓就已经开始与洋人接触,并且做点小生意赚钱,人民群众的智慧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被低估。既然有接触,就有可能发生矛盾纷争。道光元年(1821年)八月二十八日的中午,广州番禺城外珠江河道上,一个名为郭梁氏的妇女,与女儿郭亚斗驾着一艘小艇,向河中船只兜售水果。

当时,有一艘美国商船“艾米丽”号(Emily)也在河中,船上一名西西里籍的水手Francis Terranovia(中文音译名为佛兰西土爹刺那非了,很难听),喊这个卖水果的中国妇女靠近,将五十文铜钱放在水桶里,从船上吊着绳子放下来,向民妇郭梁氏购买香蕉、橙子之类的水果。郭梁氏收下钱之后,将香蕉、橙子各十枚放进桶里,吊上外国商船。这个外国水手拿到水果之后,觉得给的太少了,于是向郭梁氏提出再多给点。

19世纪广州的外国商船

当时的广州附近百姓早就与洋人打过不少交道,很多人都能听懂简单的英语,也能对付几句。这位“郭梁氏稍谙夷语,答称须再给钱,方可添果”,就是说你得加钱,我才能添水果。哪里想到,这个洋人水手就是不愿多给钱,还和中国妇女吵起来了。

这个外国水手担心大声吵闹引起船主斥责,竟然随手撩起船上一个瓦坛砸向小船上的中国妇女,很不幸,瓦坛砸中了郭梁氏的脑袋,妇人立马翻跌落河。周围的人立即呼救,粤海关的差役叶秀也前往捞救,但是终因时间太长,耽误营救,等着把郭梁氏捞上来的时候,已经是一具尸体了。

死者家属立即报官,番禺县衙带人讯问涉案外国水手吗,但是此人矢口否认,而美国船主及贸易代表也拒绝将其交由番禺县审讯。当时的中国官员处理此类涉外案件还比较硬气,回应手段十分强硬。依照当时的制度,外商在广州经商,都需要一个“十三行”系统出来的行商做担保,一旦犯事,将负有连带责任。

十三行贸易

番禺知县汪云任随即向美方施压,一方面将为美国商船担保的广州西成行老板黎光远和通事(翻译)蔡懋收押,另一方面咨会粤海关查封美国在粤货船,暂停贸易,“事关夷人伤毙内地民命,岂能稍任颟顸?当将认保洋商黎光远、通事蔡懋,一并收禁县监,并咨会粤海关,将该国在粤货船全行封舱,暂禁贸易,侯交出凶夷审明定案后,再行核办去后”。

这件事的执行者是番禺知县,但事实上背后的主导者是当时的两广总督阮元。迫于强大压力,美国船主最终还是将涉案水手交给了广州地方当局审讯,因为此事涉外,审讯地点也没有在中国衙门,而是在那艘涉事美国商船上,审讯当天,在广州的美国侨民几乎全部出席。

根据经办大臣阮元日后写给朝廷的奏报中说:

经臣饬将保商通事收禁,并将该国货船暂禁贸易,即据洋商转据夷商等察,请委员赴船提解佛兰西土爹刺那非了到省,饬委广州府等审讯。该凶夷佛兰西土爹刺那非了初扰狡展,迨经见证人陈黎氏、尸女郭亚斗用夷语与之质证,该凶夷无可抵赖,供认前情不讳,并据该凶夷当堂以手拍胸,作认坛系己物之状,并把两手持坛作从上掷下之势,复令通事、洋商等向其逐细究诘,矢供不移,案无遁饰。查名例载:化外人有犯,并依律拟断。又律载: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

阮元

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看,中国官员的处理有理有据,整个案件的证据链完整,推论逻辑合理,涉案水手最终也承认是自己投掷瓦坛,失手将中国民妇砸入河中,进而导致其溺水身亡。依照当时的清朝法律规定,广州地方当局判处这名涉案水手绞监候。随即粤督阮元派广州知府钟英督同南海县知县吉安、番禺知县汪云任、广州协副将李应祥转告通事。十月初三日将水手Francis Terranovia照例绞决。

在当时的十三行制度下,番禺民妇自行与洋人进行商品交易也是不合规定的,洋人一切商务行为都应通过十三行的买办进行,所以案中死者郭梁氏也是有责任的,“并夷人买取食物向系官给买办,今民妇郭梁氏私将蕉橙卖给夷人,殊属不合,业已被伤身死,应毋庸议”,只是因为已经死了,才免于追究。另外,涉案的粤海关差役也有责任,“其失于觉察之弹压关差叶秀,应照不究,重律杖八十,折责发落”。

繁荣的广州十三行贸易

至此,这一桩案件才算终了,但是在华洋人涉案问题的处理依旧是晚清政府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二十余年之后,“领事裁判权”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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