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县2016年“昌化江畔木棉红”奖励旅行社方案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介我县独特的木棉旅游资源,加快推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对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有贡献的旅游企业给予适当的市场推介费奖励,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推介奖励活动时间范围:昌化江畔木棉红旅游活动2016年2-3月(具体以花期为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证件齐全,年审合格,与我县旅游局有合作意向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 旅游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市场推介费奖励:

(一)旅行社组团必须满10人以上;

(二)团队成员必须年满12周岁以上;

(三)组团来昌江旅游之前必须提前24小时向县旅游局申报;

(四)团队抵达昌江后必须主动联系县旅游局工作人员进行游客人数清点;

(五)参观游览达2天1晚以上天数。

第五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将给予旅行社50元/游客人次的奖励。对表现优秀的前5名旅行社,县政府列为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并作为长期合作单位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为做好本次旅游市场推介费奖励工作,成立“2016年旅游活动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核算小组(以下简称“核算小组”),组长由黄玉宁担任,洪少明为副组长,符庆莲为财务核算成员,刘建全、符少霞、蔡婧婧为统计员。

第七条 奖励市场推介费程序:

(一)申报。各旅游企业在发团24小时以前向核算小组书面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内容包括团队名单、人数、酒店预订确认件。申报电话:26698240,26698242(传真),申报联系人刘建全13976413866,符少霞15008999497、蔡婧婧1397628789。

(二)确认及审核。核算小组在昌江境内核对团队行程单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组团社工作人员不计入补贴人数),并结合团队所入住的酒店预订单复印件进行确认,最后在行程单上确认实际游客数量后签名并盖章确认,核算小组复印签名盖章后的行程单作为日后结算依据,旅行社凭核算小组签名盖章确认的团队名单、游客身份证号、游客联系电话、海南省国内旅游合同、海南省电子行程表、酒店预订确认件等材料复印件做为最终结算的主要凭证。

(三)兑现。根据核算小组的核实意见,各旅行社在本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根据组团人数填报“奖励及补贴发放表”(由核算小组统一制作发放)向核算小组申报,由核算小组核实后由核算小组组长签发。

第八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当年暂缓通过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二)不按《旅行社条例》或本省市有关对旅行社规定经营,经查实有零、负团费行为的;

(三)在旅游活动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投诉的;

(四)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旅游企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奖励补贴资格,并作出严肃处理。对通过不法手段领取补贴的旅游企业,一律追回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方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5日起施行,至昌化江畔木棉红旅游活动结束后失效。

来源:昌江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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