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怀宁:一司机驾驶逾期未检的变型拖拉机致三人死亡 一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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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号,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怀宁县“3·6特大交通事故”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3月6号早晨,被告人杨某驾驶逾期未检的变型拖拉机,从怀宁县高河镇一处工地出发,前往石镜乡装运砖块,车辆沿206国道行驶至苍木岭时,和潜山县源潭镇的汪某正驾驶的小轿车相遇,汪某正超速占道超过了茶岭镇汪某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又返回原车道。被告人杨某左驾车避让,在道路中心黄线附近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在甩尾侧滑过程中又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驾驶员汪某正及一名乘坐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摩托车驾驶人汪某兵当日死亡。

怀宁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汪某正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汪某兵不负事故责任。

(审判长孙伟同期声)被告人杨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超分期间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而逆左占道通行,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孙伟同期声)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官陈流水同期声)我们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是,左驾避让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法院结合本起案件事实、性质和被告人自首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后做出一审判决。

(审判长孙伟同期声)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安庆广播电视台特约记者范星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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