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被自己车撞13处骨折,咋赔?法院这样判

日前,攀枝花发生了一件罕见事儿,司机周先生下车时,被自己开的货车下滑撞伤,身上13处骨折。周先生认为,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自己下车被撞,应按三者险赔偿;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事故车辆驾驶员周先生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只能按照“车上人员险”赔付1万元。(成都商报2016年8月30曾报道:司机下车被自己车辆撞伤,咋赔?)

由于赔偿差距太大,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费用21.5万元。9月8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获悉,6日,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周先生为非“车上人员”,即第三者,但他疏于安全防范意识,作为次事故的第三者,应自负20%的次要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80%,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担19万余元。

事发:司机下车被自己车辆撞伤

2015年12月10日,周先生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沿彩虹路行驶至彩虹路金江派出所路段时,因在陡坡停车后未拉好手制动,下车后该车辆前滑撞上周先生后,撞在路边堡坎上,发生致周先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周先生全身13处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因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理赔时,周先生提出理赔申请,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被拒原因包括作为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周先生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范围等。无奈之下,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4642.43元的诉讼请求。

8月2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高达200 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周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焦点: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周先生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属不属于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车外人员”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身处何处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外人员”。“车外人员”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是永久性、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具体到此案中,区分二者身份的关键点应是作为驾驶员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而作为第三者无法掌控车辆。周先生虽然是车辆驾驶人,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已下车办理其他事务,其相对事故车辆来说,应认定为非“车上人员”,即第三者。

同时,法院还认为,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周先生被碰撞致残,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依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周先生年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却疏于安全防范意识,他在车辆滑动过程中到车前方被碰撞挤压致残,其作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应自负20%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周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最终经济损失费用确定为213 862.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法院审理后于9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负担193574.74元;周先生自行负担20287.69元。

赵谦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江龙

编辑|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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