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构视域下缅甸民族问题根源探究

作者简介:鲍志鹏,硕士研究生,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沈阳 110036

内容提要:自缅甸1948年建国以来,其民族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缅甸国家建构的困境在垂直向度上,主要体现为加强中央权力与少数民族维护本民族、本地区自治权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国家结构形式选择的困境、实现各民族政治权利平等的困境和国家经济统一的困境。如何处理这三方面的矛盾,将直接影响缅甸国家建构的进程。寻找妥善解决缅甸民族问题的方案,将极大地考验未来缅甸当局的执政能力。

Myanmar has been facing pressing ethnic issues until now since its independence in 1948.Myanmar is in dilemma in the state-building practice,which is shown i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attempts of central government to enhance its ruling power and that of the minority ethnic groups to secure their local autonomy,which included the predicaments in selecting a right state structure,in realizing equal political rights and in appropriately unifying domestic economy.The state-building process will be directly determined by the government s tactics and policies to tackle the problem in the three aspects aforementioned,the outcome of which will be immensely attributed to the authority's governing capacity.

2015年初,缅甸政府军与克钦独立军、果敢民族民主同盟军、德昂民族解放军数支民族地方武装再次爆发冲突,缅甸民族问题又一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缅甸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构成复杂。缅甸境内共有135个民族,8大民族支系。各民族生活地域分散,宗教信仰多样。民族问题自缅甸建国以来也一直是阻碍缅甸现代国家建构和政治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1948年以来,缅甸民族问题历经吴努执政时期(1948-1962)、奈温执政时期(1962-1988)、新军人政府时期(1988-2011)以及民主化转型时期(2011- ),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在争取独立与建国后的各个时期,缅甸在构建现代国家的实践中始终面临着一个基本的矛盾,即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与各少数民族维护本民族、本地区自治权之间的矛盾。选择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如何实现公平有效的政治权利分配始终是贯穿这一矛盾的主题。除此之外,伴随着缅甸经济的市场化和日益走向开放,经济利益分配的复杂性也体现在了缅甸政府与地方少数民族之间的冲突中,这三大主题成为了缅甸现代国家建构困境在国家—地方垂直向度上的具体表现。而本文将基于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困境、政治权利平等的实现困境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困境这三个方面,评析缅甸现代国家建构遭遇的现实困境。

一、单一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困境

众所周知,当今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一个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是基于该国的历史、文化、地理条件等各种因素考量的结果,民族因素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①在缅甸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联邦制有助于鼓励少数民族纳入独立后缅甸现代国家的建设进程。但是联邦制强调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地方拥有退出联邦的权利等原则在实践中势必造成少数民族地方与缅甸联邦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单一制虽然有利于加强中央权力,但是在民族关系错综复杂的缅甸真正实行起来又是阻力重重。因此,这种既不能实行真正的联邦制,又不能实行真正的单一制的困境,成为阻碍建构缅甸现代国家的重要原因。

在殖民时期,英国在平原地区实行的是直接管辖;在缅甸北部少数民族地区,英国主要依靠各民族头领实行间接统治。这种民族间相互隔绝的状态客观上决定了缅甸直接建立单一制国家的困难。加之民族间的历史积怨,故而昂山领导的反法西斯自由同盟在缅甸独立后国家建设的构想中认为应该“根据居住在整个缅甸的所有民族的自愿同意,建立缅甸联邦或联盟”。②当昂山将军领导的自由同盟为争取独立地位与英国签订了《昂山—艾德礼条约》后,掸族、克耶族、克伦族等几个主要少数民族对日后成为缅甸联邦的一部分持冷淡态度。掸族土司表示:“先与缅甸本部和平相处,等到时机到来时,再以平等身份加入缅甸。”克钦族代表也表达了相似的态度。③而在之后讨论少数民族地位问题的彬龙会议④上,克伦族更是直接抵制了会议。在其后1948年的宪法中,规定了缅甸实行联邦制,尊重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承认了少数民族在邦内和民族区内的自治权。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各邦拥有在十年后决定是否继续留在联邦内的权利,⑤但同时规定邦区十年后独立需获得邦区三分之二以上立法委员的同意,且必须在邦区内举行全民公投。

虽然少数民族在联邦国家的地位问题上存在一定共同立场,但是各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仍存在明显差异。克耶族希望继续保持与英国的特殊关系,克钦族主张独立建邦,克伦族内部在与缅族合作的态度上则分为两派(平原克伦族倾向合作,山区克伦族则态度强硬),而钦族着重于改善自身的经济地位。这使得少数民族代表在与以昂山为首的缅族进行自由谈判的过程中,难以形成一致的立场。吴努执政后并未兑现克钦族建邦的承诺,⑥,其他没有建邦的少数民族则努力争取建邦的权利,1948年新独立的缅甸迅速卷入内战,克伦族、孟族与缅甸政府军之间的武装冲突全面爆发。⑦认识到少数民族邦拥有退出联邦权利对于缅甸国家统一的潜在风险,吴努政府在民族政策上逐渐收紧,采取了加强中央权力、削弱地方权力的做法,迫使克耶邦、掸邦进行改革,废除封建特权。⑧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缅甸政府收回了掸邦境内33个土司掌管地方事务的行政权。⑨

在国家陷入日益动荡的局势下,掸邦坚持维护并扩大本邦内部的自治权,吴努被迫尝试通过政治谈判化解危机。此举引发了军人集团不满,以奈温为首的军人集团遂于1962年发动政变,推翻了民选政府,代之以军人统治。奈温上台后,将国名由“缅甸联邦”改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并且以革命委员会的名义在各少数民族邦设立了由军官组成的邦区最高委员会,加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至20世纪70年代初,10多个少数民族的20支武装力量与缅甸政府军处于武装冲突状态,战火波及钦邦、克钦邦、克耶邦、若开邦、孟邦,缅甸滑入全面内战的深渊。⑩长期内战,加之奈温的铁腕军人独裁统治与极端的经济政策,反政府游行风起云涌。1988年,新军人集团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奈温军人政府,缅甸进入新军人政府统治时期。

新军人政府上台后,将国名改回“缅甸联邦”,以体现联邦国家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同时,联邦政府改变了奈温时期对少数民族武装单纯进行武装围剿的对抗策略,采取恩威并济的安抚政策,积极与各民族地方武装进行停火谈判。新军人集团掌握政权后在缅共武装瓦解的历史契机下,与从原缅共武装分裂出来的佤联军、果敢同盟军、掸邦东部同盟军以及克钦新民主军达成停火协议,承认了这些民族地方武装的合法地位,并在掸邦境内设立了四个实行高度自治的特区。至20世纪90年代,缅甸政府先后与19支民族地方武装签订了和解协议,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武装之间的紧张对立的对抗局面得到缓解。(11)随着缅甸政府军实力的日益增强,加之国际局势的变化使得民族地方武装失去了外部武器及经济资助来源,除毒枭坤沙领导的蒙泰军曾谋求独立建国外,其他民族地方武装已经放弃了原有的独立诉求,缅甸的民族国家统一进程取得了一定进展。

虽然如此,缅甸的现代国家建构仍然存在着根本性的矛盾。一方面,新军人集团虽然在名义上恢复了缅甸联邦的国名,但其实质依然是坚持以单一制国家的模式强化中央的权力;另一方面,缅甸少数民族地方武装坚持认为联邦制才是理想的国家结构形式。(12)但现实情况是,由新军人集团把控制的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发委)在执政时期,在省(邦)、区、市、村四级建立了地方和发委进行管辖。除村级和发委由当地人选担任领导外,其余三级机构的领导基本上由所在地区的军事将领担任。(13)对于实行真正意义的联邦制,中央政府讳莫如深。而在地方层面,民族地方武装坚持划地自管,保留自己独立的武装力量,许多自治地方俨然成为国中之国。

中央政府虽然与少数民族地方武装组织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各方之间仍然高度缺乏信任。在缅甸政府2009年公布了将少数民族地方武装编入边防军的计划后,克钦独立军、佤联军、掸邦东部同盟军、掸邦联合革命军拒绝接受改编。(14)这一计划甚至导致在1994年已经达成停火协议的克钦独立军与缅甸政府再次爆发武装冲突。缅甸政府军利用果敢同盟军内部爆发的彭家声和白所成之间的矛盾,乘机控制了果敢地区,原果敢同盟军虽然接受了政府整编,但彭家声率部分武装出走,继续坚持武装抵抗。现在的基本情况是缅甸中央政府既不可能真正实行昂山时期倡导的联邦制,各民族地方武装也很难接受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将权力真正拱手让与中央政府。这种既包含联邦制、也包含单一制要素的国家结构形式将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而这也必将构成危及缅甸国内局势稳定的隐患。

二、包容与限制——实现各民族政治权利平等的困境

毋庸置疑,国家的首要问题是合法性问题。根据国内著名学者徐迅的观点,对国家的合法性应该从自由主义、国家主义以及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混合三个维度进行考察。在自由主义维度下,国家关注的是通过制度、机制和法律等建设确定个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间的界线。而国家主义则推崇国家理性,强调国家有独特的利益,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国家利益。(15)在缺乏市民社会基础以及公民理性思维培育的新兴国家,民众忠诚的对象往往是族群、部落、宗教等,这使得承袭于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极易演变为前现代性群体争夺国家权力的博弈空间,从而阻碍了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16)在这个层面上,缅甸的国家建构困境便是这种矛盾的典型体现。

缅甸独立建国以后,在政治体制设计上参照西方模式,实行了议会制民主。但是,结合缅甸民族构成多样复杂的特殊国情和历史上民族问题等因素,缅甸的政治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缅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诉求差异。缅甸1947年宪法规定,缅甸的议会实行两院制,包括民族院和人民院。民族院设立席位125个,其中62个席位来自缅甸本部,另外63席代表各民族邦和特别区。(17)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保护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权,将少数民族纳入国家政治议程中,维护国家统一。缅甸国父昂山的想法是希望民族院由除缅族外的各少数民族共同构成,而吴努上台后的政策则规定缅族代表也可以加入民族院,这种改革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削弱少数民族的权力,维护主体缅族的政治利益。奈温在政变上台后,宣布成立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取缔其他一切反对党派和政治团体,撤销象征民族团结平等的联邦民族院,改两院制为一院制。奈温军人政府全面停止了与少数民族的政治对话,中央政府停止对少数民族做出让步,力图以武力手段瓦解少数民族的政治力量。(18)

缅甸新军人政府执政时期,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的谈判与少数民族武装达成停火协议,另一方面开始尝试将少数民族武装纳入国家政治进程中。1992年10月,军方领导的缅甸恢复法制与秩序委员会为召开国民大会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并确定了“制宪六原则”,包括“维护缅甸联邦团结;维护民族统一;保证国家主权永久完整;发展议会制民主;促进政治领域的公平、自由与平等;在未来国家政治中保证军方的参与”。(19)1993年,缅甸政府主导的国民大会召开,各团体和少数民族共702名代表参加了此次大会。但是,制宪国民大会的召开并未能化解少数民族代表与军方的矛盾。掸邦民族民主联盟提出的“主权在民”条款遭到国民大会的否决,加之全国民主联盟的退出,国民大会在1996年被迫休会。(20)

2003年由于迪贝因事件(21)的爆发,西方国家加强了对缅甸的制裁力度。迫于压力,缅甸军人政府开启了缅甸“民主路线图”计划。(22)延宕的制宪国民大会得以在2004年重开,更多的少数民族停火武装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代表人数也由之前的215人增至633人。但多数参会代表是由政府事先选择的,克伦民族联盟等其他少数民族武装并未参与此次会议。参会的各少数民族代表对会议进程的影响有限,缅甸军方预先设置的草案包含了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地位的104条基本条款,并预设了会议进程,而克钦独立组织提出的包括各民族民主公民权、平等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地区内部自治的“19点计划”未被大会采纳。(23)缅甸2010年大选后,成立了联邦议会民族院和人民院,除军方议席外,民族院由每个地区选举12名代表组成。与此同时,14个民选产生的地区议会宣告成立,这使得缅甸各少数民族获得了一定的自治和政治参与的权利。但是,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自由度仍然受到军方的限制。国防军总司令可提名联邦民族院440名代表中的110名以及1/3的地方议会代表。而且,地方议会一年仅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权力仍集中在地方行政机构之中。(24)

缅甸少数民族参与国家政治进程的起起落落伴随着缅甸政治民主化的跌宕起伏。自缅甸新军人政府上台特别是缅甸民主路线图进程启动以来,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状况有所改善,特别是相较于奈温时期的铁腕政策,已取得了明显进步。1990年参加缅甸大选的93个政党中,有36个是少数民族政党。(25)在2012年的补选中,掸族民主党成为了巩发党和全民盟之外唯一获得议会议席的参选政党。但是,在缅甸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保证中央政府特别是军方对国家的控制力与赋予少数民族公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之间的矛盾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少数民族仍未能摆脱在国家政治领域的边缘化地位。尽管在国家的制宪过程中,少数民族获得了参与的权利,但是这两次参与都是在反对派中途退出或缺席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中央政府分化反对派与各民族地方武装、增加其执政合法性的权宜之计。

一直以来,缅甸国家层面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博弈都是围绕军方与以全国民主联盟为代表的民主反对派这一对矛盾主体进行的,少数民族合法政治参与的能量十分有限。即使在地方各邦,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合法活动空间仍然十分有限。在自身政治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部分民族地方武装或是如克钦独立军诉诸武力,或是如佤邦联合军对全国停火谈判等国家政治进程采取置身事外的态度,表示没有意愿签署全国停火协议。(26)长期以来,军方一直被视为维护缅甸国家统一的支柱,2008年的宪法也保留了军方在国家政治参与中的特殊权利。2008年的宪法规定,缅甸联邦议会中四分之一的席位由军方提名,如需对联邦宪法进行修改,则要得到联邦议会75%以上代表的投票支持。(27)这在事实上消除了反对派和少数民族提案修宪的可能性。在2015年联邦议会中,少数民族代表提出的授权各邦立法机构自主提名本邦部长人选的议案便遭到军方否决。(28)由此可见,在未来的国家政治参与上,缅甸执政当局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仍将持续下去。

三、共同发展与零和博弈——国家经济统一的实现困境

在现代国家建构中,经济上的统一自然是实现国家统一与稳定必不可少的条件。缅甸的经济发展长时间以来明显存在着二元分立的局面。由于地理与历史原因,缅族聚居的缅甸本部平原地区与少数民族聚居的北部山区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差异明显。在缅甸独立建国初期,缅北山区许多地区仍处于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在经济发展水平与平原地区存在着明显差距。如何打破缅甸少数民族地区与缅甸本部在经济上的隔阂,打造统一的经济空间,为现代国家建构进程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成为建国后缅甸政府的重要任务。但是,长期的内战导致国内烽烟四起,少数民族地区民不聊生。奈温时期采取的封闭、激进的经济政策导致缅甸长期与外界隔绝,经济陷于崩溃边缘。1987年,缅甸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29)

1988年缅甸新军人政府上台后,开始寻求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解决缅甸国内民族问题。在政策层面,1992年缅甸政府成立的“边境与少数民族地区繁荣发展事务部”制定了涵盖7个省邦内65个民族567万人口的三阶段的总体规划,力求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30)在执行层面,缅甸政府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主要集中在交通、电力、教育、卫生等领域。(31)此外,缅甸政府对于划地自管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鼓励自主进行经济改革的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自主探索适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道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缅甸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投资主要集中在修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领域。这一方面改善了民族地区交通落后的状况,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渗透。(32)

此外,散居于缅甸北部的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上存在着对邻国的高度依赖。由于历史上的密切交往以及地理上的山水相连,在果敢地区,甚至出现了货币通用人民币,日常生活必需品甚至移动电话服务几乎全部来自中国的奇特现象。在中缅边境的9个口岸中,只有包括木姐、邦赛等4个口岸处于缅甸政府的控制之下。缅甸北部长期以来都是金三角毒品的核心产地,缅甸内战使缅北一些地区形成了“以毒养军,以军护毒”的畸形经济运作模式,甚至有证据指出缅甸政府军也参与了缅北地区的毒品生产与走私贸易。(33)这些都限制了缅北地区经济向健康市场经济的正常转型,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与缅甸本部建立稳固正常的经济联系。

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缅甸在奈温执政时期一直奉行建设“缅甸式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在国内经济各部门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对外闭关自守。激进的经济政策加之国内连绵不绝的内战使得国内经济状况每况愈下。新军人政府上台后,在经济政策上采取了实行经济私有化的改革措施,积极吸引外资。在缅甸的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特别是军方的作用举足轻重。军方背景的国有公司(最主要的两家为缅甸联邦经济控股公司UMEH与缅甸经济公司)以及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寡头商人成为最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一状况对于缅甸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地方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两方面影响:一方面,缅甸政府将手中的经济资源作为软化、瓦解少数民族武装对抗政府的重要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地方融入缅甸国家的经济体系,比如允许少数民地方武装成立具有进出口资质的“缅玛公司”,允许其在仰光设立办事机构。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曾经与缅甸中央势如水火的“蒙泰军”首领坤沙在1996年投降缅甸政府后摇身一变成为享受军方政策优惠支持的商人。(34)

但是另一方面,缅甸国内经济的零和性仍然十分明显。缅甸联邦政府对于少数民族拥兵自立一直心存芥蒂,因而对于少数民族武装从事商业活动施加限制。20世纪90年代,缅甸国内局势虽趋于稳定,但是缅甸政府仍然着手在经济上对与缅甸政府合作态度不积极的少数民族地方武装进行压制,希望逐步削弱这些武装的财政基础。在1996年至1997年之间,在缅甸执政的国家恢复法律与秩序委员会推出开发仰光、曼德勒、帕敢、掸邦地区茵莱湖等地旅游资源、吸引50万名外国游客赴缅甸观光的计划,并成立了仰光航空与曼德勒航空公司,开展主要旅游地区间的飞行业务(35),其中仰光航空的主要股东之一就是佤邦联合军总司令鲍有祥的女婿。2009年,缅甸推出了军队改编计划,希望将佤邦联军等少数民族武装统一编入缅甸边防军。对此,佤邦联军一直表示反对。在此情况下,缅甸政府在2010年决定不再为仰光航空换发新执照,致使仰光航空被迫停飞,同时下令克钦独立军关闭其30个办事机构。(36)

在缅甸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上,随着缅甸民族地方武装与缅甸政府间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以及缅甸民主改革进程的深化,西方国家逐渐放松了对缅甸的经济制裁,缅甸的对外经贸合作渠道日益拓展,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也为缅北局势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在90年代,来自国外的矿产资源投资开发主要受益者是缅甸北部的地方少数民族武装,它们通过在交易中扮演中间商、征收出口到中国和泰国的原木、矿产品等货物的过境税从中获益。

在国家层面,随着政府军在军事上的优势日益明显,缅甸政府对于外贸进出口渠道重新进行了规划,开始更多通过军方控制的贸易线路和口岸与邻国直接开展跨国贸易,少数民族地方武装原先的中间商角色被逐渐弱化。以活动在缅泰边境的克伦民族联盟为例,从90年代至今,其先前来自黑市交易、木材以及跨境贸易税收的收入已经明显减少,(37)引发了一些民族地方武装的不满与反抗。以中缅密松水电站项目为例,两国政府虽然签署了合作协议,水电站的前期立项也经过了全面的环境评估和科学论证,但是由于项目选址在克钦地区,克钦独立军武装一直不太同意该项目的建设,认为水电站未来会破坏伊洛瓦底江上游的生态环境。最后迫于多方压力,总统吴登盛不得不宣布在其任期内,搁置密松水电站的建设计划。(38)2011年,缅甸政府军与克钦独立军再次爆发武装冲突,导致中缅油气管道腊戍至木姐段的施工一度被迫停止。(39)

在地方层面,国家和民族地方在经济层面上的零和关系也体现得十分明显。克钦地区的木材、矿产等自然资源较为丰富,大批中国商人在缅甸北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和林木采伐。以伐木业为例,由于缅北地区各种势力盘根错节,部分中国商人与缅甸官方签订了协议,但也有不少商人是从盘踞当地的民族地方武装而不是从缅甸政府那里了获得经营许可,因此这部分丰厚的经济收入落入了克钦地方武装的手中,中央政府心生怨恨,一直以来都试图对此进行打压。从这个角度看,缅甸政府2015年7月在缅北地区逮捕155名中国籍伐木工人的真实用意实为杀鸡儆猴,打击民族地方武装的经济命脉。

缅甸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援助及实行的经济市场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长久以来少数民族聚居的北部山区与缅族聚居的平原地区相互隔绝的二元结构,推动缅北地区摆脱刀耕火种的落后生产模式,促进了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但是,随着缅甸的经济日益走向开放和多元化,缅甸政府与少数民族在经济问题上的利益纠葛愈发明显,经济因素又成为挑动缅甸地方少数民族地区与缅甸政府间紧张神经的新因素,成为诱发冲突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环境的改善,缅甸政府在经济领域继续实行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会改变。但是,随着缅甸政府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势必需要稳定的内部环境,必然要求政府与各少数民族武装达成全面性的政治和解,将不可避免地触及自治、少数民族武装的地位、毒品等敏感问题。(40)在这些问题上,缅甸政府与少数民族武装的基本立场仍存在较大差距。如若这种内在的根本矛盾得不到解决,缅甸民族问题的发展前景必将充满变数。

总体而言,缅甸通过60余年的国家建构实践,在国家实现实质统一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中央—地方垂直向度的矛盾中,国家建构形式选择的困境、各民族实现平等政治参与权利的困境以及经济上利益分配的困境仍然阻碍着缅甸现代国家的建构。即便缅甸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积极姿态,促成了2015年11月大选前全国停火协议的签订。但是,如果在停火协议签订后的政治谈判中仍然无法解决缅甸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问题和少数民族武装的地位问题,无法满足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诉求,停火之后的政治和解前景将依然不明朗。与此同时,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如何处理军方与少数民族武装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打破民族地方与缅甸政府在经济上零和关系,实现互利共赢,让少数民族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的红利,促进国家统一经济空间的形成,将直接影响缅甸国家建构的进程。如何从以上三个方面寻找妥善解决缅甸民族问题的方案,将极大地考验未来缅甸执政当局的智慧。

①张文灿:《民族问题与国家结构形式析》,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②贺圣达:《缅甸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49页。

③祝湘辉:《山区少数民族与现代缅甸联邦的建立》,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11月,第120—122页。

④彬龙会议是在1947年2月在掸邦小镇彬龙由昂山为首的缅族代表,由钦族、掸族、克钦族代表共同参加,旨在解决各民族联合建立独立缅甸联邦政治问题的会议。与会代表于1947年2月12日签署了历史性的《彬龙协议》。这一会议被认为体现了民族和解、团结的精神,缅甸政府确定每年的2月12日为缅甸联邦节。

⑤Lipi Ghosh,"Minority,Polity and Governance in Myanmar Dynamics of Changes",India Quarterly: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8,vol.64,no.4.

⑥李晨阳:《缅甸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探析》,载李晨阳主编:《缅甸蓝皮书:缅甸国情报告(2011-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74页。

⑦Ardeth Maung Thawnghmung,Beyond Armed Resistance:Ethnonational Politics in Burma(Myanmar),Washington,Policy Studies,2011,p.6.

⑧参见刘务、朱立、祝湘辉:《缅甸未来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单一制还是其他?》,载《南亚研究》,2015年第1期。

⑨王晓飞:《缅甸少数民族对缅甸的国家认同问题——以果敢族为例》,载共识网,2015年9月30日,http://www.21ccom.net/articles/world/bjzd/20150930129350_all.html。

⑩参见贺圣达、李晨阳:《列国志·缅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18—120页。

(11)参见贺圣达:《缅甸:军人执政的20年(1988-2008)的政治发展及趋势》,载《东南亚纵横》,2008年第8期。

(12)参见刘务、贺胜达:《缅甸完成民族国家构建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载《南亚研究》,2014年第1期。

(13)Willard Scott Thompson,Kusuma Snitwonngse,Ethnic Conflicts in Southeast Asia,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y,Singapore,2005,p.70.

(14)刘务:《1988年以来缅甸少数民族武装民族政治目标变化初探》,载《世界民族》,2015年第4期。

(15)徐迅:《民族主义》,东方出版社,2015年,第41页。

(16)Seth Kaplan,Fixing Fragile States:A New Paradigm for Development,Praeger,2008,p.73

(17)参见贺圣达、李晨阳:《列国志——缅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68—169页。

(18)Christina Fink,"Militarization in Burma's Ethnic States:Causes and Consequences",Contemporary Politics,vol.14,no.4,2008.

(19)Narayanan Ganesan,Kyaw Yin Hlaing,Myanmar:State,Society and Ethnicity,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Hiroshima,2007,p.271.

(20)"Chronology of Burma's Constitutional Process",Human Rights Watch,https://www.hrw.org/sites/default/files/reports/burma0508chronology.pdf.

(21)迪贝因事件发生在2003年缅甸实皆地区的迪贝因,昂山素季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遭到暴力镇压。该事件至少导致70名全国民主联盟成员死亡,西方国家普遍认为这一事件是由缅甸军政府策划并实施的。

(22)Kyan Yin Hliang,"Understanding Recent Political Change in Myanmar",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vol.36,no.2,2012.

(23)Marte Nilsen,"Will Democracy Bring Peace to Myanmar?",International Area Studies Review,vol.16,no.2,2013.

(24)焦佩:《族群冲突对民主转型的影响》,载《东南亚研究》,2014年第4期。

(25)李晨阳、陈茵:《影响缅甸民主化进程的主要政治势力》,载《当代亚太》,2006年第4期。

(26)"Myanmar's Peace Process:A Nationwide Ceasefire Remains Elusive",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16 September 2015,p.11,http://www.crisisgroup.org/en/regions/asia/south-east-asia/myanmar/b146-myanmsr-s-peace-process-a-nationwide-ceasefire-remains-elusive.aspx.

(27)参见《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七)(2008年),载南洋资料译丛,2010年第1期。

(28)Rachel Wagley,"How to Watch Myanmar's 2015 Elections-Will the Race Be Free and Fair or Flawed?",The National Bureau of Asian Research,August 6,2015,p.2,http://www.nbr.org/downloads/pdfs/outreach/wagley_commentary_080615.pdf.

(29)参见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http://www.un.org/en/development/desa/policy/cdp/ldc2/ldc_countries.shtml。

(30)Thei Han,"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and Nation Building in Myanmar:Unity in Diversity",in Office of Strategic Studies of Ministry of Defense(eds.),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and Nation Building in Myanmar,Yangon:Meik Kaung Press,1998,pp.215-219.

(31)韦红:《缅甸政治在民族问题上的政策调整》,载《当代亚太》2001年第9期,第48页。

(32)刘务:《1988年以来缅甸民族国家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52页。

(33)"Burma/Myanmar:How Strong Is The Military Regime?",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14 December 2000,http://www.crisisgroup.org/~/media/Files/asia/south-east-asia/burma-myanmar/BurmaMyanmarHowStrongistheMilitaryRegime.pdf.

(34)Lee Jones,"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yanmar's Transition",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vol.44,no.1,2014.

(35)Donald M.Seekins,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ma(Myanmar),Maryland,Scarecrow Press,2006,p.468.

(36)Saw Yan Naing,"Suspension of Yangon Airways Part of Regime Plan?",November 26 2010,http://www2.irrawaddy.org/article.php?art_id=20190

(37)Ashley South,"Burma's Longest War:Anatomy of the Karen Conflict",Transnational Institute,March 2011 p.14,https://www.tni.org/files/download/Burma'sLongestWar.pdf

(38)李晨阳:《缅甸政府为何搁置密松水电站建设》,载《世界知识》,2011年第21期。

(39)李晨阳:《2010年大选之后的中缅关系:挑战与前景》,载《缅甸蓝皮书:缅甸国情报告(2011-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56页。

(40)Australian Strategic Policy Institute,"On the Path of Change:Political,Economic and Social Challenges for Myanmar,December 2013",p.8,https://www.aspi.org.au/publications/on-the-path-of-change-political-economic-and-social-challenges-for-myanmar/SR62_Myanma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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