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次专项现场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7〕218号)要求,我局于2017年4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华苏科技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严谨

2016年12月,你公司完成对子公司南京华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苏科技)的控股合并。你公司在历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中,均披露华苏科技的劳务收入确认政策为: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检查发现,你公司子公司华苏科技以框架协议为基础,按照“同客户、同地区、同合同、同性质”的原则,实施项目立项管理。每个框架协议下,客户下发具体子订单(PO单),每个子订单约定工作内容、工作量和交易金额,并对子订单的完成情况实施验收和结算。财务核算上,华苏科技将子订单归集到对应项目上,整个项目统一核算收入、成本,未对单个子订单核算收入、成本。在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点(通常为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截止点),如判断客户下发的子订单已全部完工验收,则华苏科技归集汇总该项目下全部子订单的收入及成本,一次性确认;如尚有子订单没有完成,则该项目下的全部子订单均不确认收入。收购前华苏科技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该子公司的收入确认缺乏严谨性,收购后未按照你公司的相关核算制度进行调整。

二、子公司华苏科技收入确认不规范

华苏科技在资产交割日(2016年11月30日),对于未取得完整子订单或部分子订单未取得完工证明的项目,未在当期确认相关的收入、成本;当年12月,在取得剩余的子订单及对应的完工证明后,前述未予确认的收入成本部分在12月份直接计入你公司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

检查发现,在资产交割日未予确认的收入所对应的项目子订单,部分已在11月底之前完工验收。考虑到2016年11月30日为华苏科技并入你公司的资产交割日,华苏科技上述财务核算处理,将导致华苏科技2016年1-11月份的部分相关经营业绩在12月份体现,影响了你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的准确性。

三、个别项目事项的收入核算跨期,收入成本数据不配比

检查发现,你公司个别项目的收入核算跨期,收入、成本不配比,具体如下:

1.2014年1月,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中国)与你公司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集成公司)签订《技术外包服务委托框架协议》,约定系统集成公司为神码中国提供技术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神码中国项目)。随后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采购订单”,订单显示总费用为1060万元人民币(含税)。2015年3月16日,神码中国签署工作量确认单,确认完成的工作量对应金额为1060万元,该月系统集成公司确认收入1000万元。而该项目2014年产生的人员费用成本652.93万元则全部计入该年度管理费用。

2.2014年5月,深圳市地税局向系统集成公司下发任务通知书,请系统集成公司提前派工开发“税费多样化征管项目四期应用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税费四期项目)。2014年,系统集成公司在该项目上产生成本支出699万元,但截至当年末,该项目一直未正式签署合同。系统集成公司2014年确认营业成本699万元,未确认收入。2015年3月9日,在新增深圳市总工会作为合同签约方的情况下,系统集成公司与深圳市地税局、深圳市总工会就“税费多样化征管项目四期应用开发项目”,正式签订开发合同。3月27日,在取得签署日期为3月23日的项目开发完成80%的阶段证明后,系统集成公司确认收入2150万元,结转成本242万元。

检查发现,上述两个项目中,神码中国项目在你公司2014年年报批准报出日(2015年3月29日)前,已获得项目甲方神码中国的工作量确认单,能够可靠预计提供劳务交易带来的收益;税费四期项目,在你公司2014年年报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了项目合同签订,该项目投入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你公司关于上述项目收入成本的核算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切实加强相关主体的财务管理核算基础,不断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检查关注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总结报告。整改总结报告应包括会计差错的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方案计划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对整改措施效果发表意见。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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