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为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小编碎碎念:

1、小编2016年在魔都某律所实习时服务的第一家客户就是某P2P公司(已跑路,多问死给你看),也算是见识过“风口上的猪”。资金池、自融、超级借款人、短标长投……一个个“术语”不断挑战我那时为数不多的金融认知。没错,是我一如既往的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后来跳了团队,也就没再接触过互联网金融,但兜兜转转,却也在金融法律民工的路上走了下去(捂脸)。

2、今天看了一则新闻,说是巨无霸央企中核集团公开发文否认华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其子公司,其中原因坊间推测与去年华宇系公司传出“出借”央企身份参股了18家P2P公司有关,而华宇公司去年也曾义正言辞发文“甩锅”说没有投过P2P公司。拉虎皮唱大戏,你方唱罢我登场。我就问你,好看不好看!

3、不敢说P2P已经是强弩之末,但终归是猪不在风口上。金融强监管的大势下,P2P作为一个不“正经”的金融产品,日子自然也不大好过。目前监管要求律所出法律意见书,貌似又给律所增加了创收路径,坊间传闻一份法律意见书已经高达百万,但是有价无市,很多所都不愿意接。监管想要律所背书,但律所更不想惹麻烦上身。都说律师是风险厌恶型,真的,我是越做越follow your heart!

4、闲话说了不少,得干点正事了!今天推送的文章是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大鹏博士的文章《律师如何为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者自取。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赚得百万律师费。再次感谢曾大鹏博士的慷慨授权!

作者:曾大鹏(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2018年1月8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次上海发布的《指引》具有重要内容和显著特点,为律师如何为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提供了确实可行的指引。

一、律师事务所的属地化

此次上海《指引》文件中第1条规定,在本市注册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出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该条文明确提出,需聘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相比于此前文件只要求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言,《指引》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必须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使得律师事务所具有属地化性质。

二、法律依据纳入最新的文件

《指引》第5条规定,法律意见书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有: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6.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7.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整治办函(2017)57号);8.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沪金融办[2017]226号,含相关细化监管要求)等文件。此条款更新法意见书的主要依据,纳入了2017年底最新颁布的现金贷、整改验收等文件,促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逐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此次《指引》第6条列出12项必须明确发表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相关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本项主要涉及网贷机构备案登记需同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如信息披露报告、平台基本信息、经营发展战略及规划等文件。

(二)网贷机构是否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依法设立、上线运营并有效存续

本项要求重点核查网贷机构何时设立、平台服务器何时开始运营,以及其存续情况。

(三)网贷机构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本项要求主要核查网贷机构的股权架构,要求公司出具股权架构图,并且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披露。

(四)网贷机构运营的从业人员及运营条件情况,包括高管人员从业经验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情况,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情况等

本项要求主要核查的内容包括:1.从业人员数量及背景、高管从业经历及背景;2.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3.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情况。根据《整改指引表》,网贷机构需对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情况进行整改,即如注册在上海的,则应迁回至上海市内进行实际经营;4.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五)网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出借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融资项目审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本项要求网贷机构应制定和建立的制度包括:1.风险管理制度;2.内控制度;3.信息披露制度;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5.出借人评估及分类制度;6.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7.融资项目审核制度;8.财务管理制度;9.客户投诉制度;10.网络安全制度等。

(六)网贷机构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申请机构从事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兼营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是否兼营非金融业务

本项要求对网贷机构的业务经营模式是否合规发表意见,不但要判断从事网贷业务的是否为网贷机构,还要对其业务进行核查,说明底层资产及资金来源是否涉及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物众筹、校园贷、现金贷等。

(七)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及与外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相关情况,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导流合作方、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业务合作方、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合作方、贷后管理及逾期借款催收合作方等

本项要求对网贷机构的业务合作情况进行核查,包括:1.资金存管情况。即是否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与银行缔结资金存管协议,并完成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的隔离;2.第三方存证情况,即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3.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情况,网贷平台按照要求接入征信机构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4.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业务情况;5.贷后管理情况,网贷机构需对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式、催收情况等进行说明。

(八)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其股东、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申请机构的个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有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记录及涉诉、涉及仲裁等情况,以及相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本项要求核查网贷机构的股东、高管及其配偶、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主要渠道有失信被执行人网站、银行征信、全国企业公示系统、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记录等。

(九)网贷机构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事项的内容及其合法性、交易定价合理性情况;网贷机构关联方指持有(控制)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网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网贷机构投资参股的企业,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等

本项主要对网贷机构关联方、董监高等交易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融、关联交易等情况。

(十)网贷机构是否仍然存在违反本指引第五项所列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经营行为;如仍然存在相关违规经营行为,或相关经营行为虽然已经停止但仍然有相应的存量违规业务没有压降至零的,应逐项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项要求对网贷机构现有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如未完成整改的,应对存量业务进行说明,并彻底完成各项业务的整改。

(十一)网贷机构根据注册地所在区整治办(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彻底停止新增各项违规业务的时间,存量违规业务是否压降至零(未压降至零的应说明违规业务余额及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期间(自收到整改通知以来)总体业务规模(余额)变化等情况等

(十二)可能对网贷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明确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

《指引》第8条规定,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这对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律师事务所的持续督导责任

《指引》第9条规定,经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一般而言,律所的勤勉尽责义务为现时义务,鲜有提交后续义务的。此次《指引》明确律所需“在备案登记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促使律师事务所对经办业务认真负责、有始有终,避免备案登记材料中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编辑:yangsu、棉袄、Ctrust、Lemon、锦天、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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