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用微信订阅号连载网络小说 被罚32万

近日,两家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利用微信订阅号连载网络小说引流盈利被文化执法部门责令删除连载内容,并分别罚款32万元及1万元。

此次通报的两起案件均因公众号运营方在没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订阅号连载网络小说进行引流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导致。

据悉,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微信运营公司、工作室诞生,其主要通过在微信订阅号上发布具备诱惑力的标题和封面图片,连载网络小说中的章节和段落诱导用户“阅读原文”跳转到相应付费平台或推广页分成获利。

而目前网文行业当中的微信运营公司、工作室所拥有的订阅号来源主要有两大类:

1、自运营订阅号

2、代理运营知名网络作家、娱乐明星的个人微信订阅号

一、自运营订阅号

通过自运营的大量公众订阅号,连载小说内容,与小说平台进行引流或充值合作分成。

二、代理运营订阅号

代理知名网络作家、明星的个人微信公众订阅号,连载第三方平台的网络小说内容进行引流或充值合作分成。

而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网络小说微信运营的“充值比”虽然较前两年有所下降,但仍然“暴利”,尤其是一些代理大神网络作家订阅号的公司及工作室更是获利颇丰。

公众号连载发布网络小说 运营方需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自2016年3月10日起,相关部门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中提到,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中,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

而根据此次执法部门公布的两起案件来看,未获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微信运营公司及工作室,可能将面临洗牌。微信公众号连载刊登网络小说业务在持证范围内。

相关资料:

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六、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七、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七、《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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