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徒弟胖丫获刑3年 直播忽悠粉丝买假药 假药怎么认定?
本山传媒有限公司的两名艺人赵丹(艺名胖丫)、郭静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北京市东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
赵丹和郭静都出生于1986年,案发前均为本山传媒的艺人。公开信息表明,赵丹参演过电视剧《马大帅》,是赵本山的第22个徒弟。
判决书的内容显示,她们所销售的假药实际上为一款“纯中药减肥胶囊”,这款白绿相间的胶囊没有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包装为牛皮纸袋。
2016年初,赵丹为销售胶囊发展郭静和另一名被判刑的人员王某1帮助其从事销售活动,并通过映客直播平台推介两人的微信号。
此后,上述被告人在位于北京东城区的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通过直播、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该胶囊。此外,郭静和另外两名人员对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通过微信与购买者联系,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其中,赵丹和另外两名人员合计销售120余万元,郭静销售18900元。
东城区食药监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2018年2月7日、8日,赵丹、郭静相继被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赵丹、郭静等人在宣传时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丹、郭静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追缴非法所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丹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郭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对两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什么是假药?
(一)《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到什么情况构成犯罪?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
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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