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侵犯个人隐私标准怎么定?征求意见稿出炉,涵盖七大类39种情形,请您提意见

手机下载APP,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上“冲浪”,个人隐私如何得到有力保护?5月6日,中央网信办官网全文公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认定方法》),并转发通知,就《认定方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认定方法》曾在今年4月21日,全国网信战线专家参加的“2019年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周”现身。

当时就有媒体引述网信战线专家的话报道,《认定方法》的制定意在落实今年1月份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依据《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明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规则。

《认定方法》中,包括了未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正当性原则,强迫用户授权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支持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注销用户账号等七大类39种情形的认定

参与制定《认定方法》,同时也是来自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的洪延青博士介绍:“今年3月1日,工作组已开通了一个APP个人信息举报公众号,用户通过上传证据等随时进行举报。收到举报信息之后,我们有专门的工作组进行情况的核验,如果存在的话,我们再根据下载量或者反映问题的集中度纳入评估,最后我们争取做到对实名举报进行回复。”目前,通过公众号和邮箱已有3480条举报,其中实名举报1040多条,涉及APP1300多款,当前100多款APP已完成评估并发布了评估指南。4月初,工作组经中央网信办同意后,对外发布了当中问题较严重的APP,并下发整改通知函,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供反馈报告。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

落实《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制定本文件。

一、没有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的情形

1.没有隐私政策、用户协议,或者隐私政策、用户协议中没有相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

2.在APP安装、使用等过程中均未通过弹窗、链接等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或隐私政策链接无效、文本无法正常显示;

3.进入APP主功能界面后,多于4次点击、滑动才能访问到隐私政策;

4.其他违反公开收集使用规则要求的情形。

二、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形

1.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如仅仅以改善程序功能、提高用户体验、定向推送等为目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2.没有逐一列出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型、频率,特别是针对个人敏感信息;

3.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发生变化,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适当方式包括更新隐私政策并提醒用户重新阅读授权等;

4.在申请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时,未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如在申请调阅通讯录时没有说明原因;

5.每次要求用户提供个人敏感信息时,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未同步实时说明原因;

6.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

7.其他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形。

三、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1.未经同意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如APP首次运行、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

2.用户明确拒绝后,仍收集个人信息,如用户不同意被收集地理位置信息时仍然收集;

3.实际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授权的范围;

4.利用用户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新闻、广告等,未提供终止定向推送的选项;

5.未经用户同意,私自调用可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权限;

6.在未打开或使用APP时,APP后台调用用户个人信息;

7.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更改用户设置的权限,包括APP更新时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8.用户明确拒绝APP收集个人信息请求,APP仍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9.违背与用户约定,不按隐私政策中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0.其他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四、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情形

1.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无关是指该类信息并非实现现有业务功能所必需;

2.在用户使用业务功能时,收集个人信息的频率等超出所使用的业务功能需要;

3.捆绑多项业务功能一揽子征求用户同意,不同意则不提供任何单一服务;

4.当用户拒绝某一业务功能收集个人信息的请求时,APP停止提供其他业务功能;

5.如提供未经注册即可使用(如支持浏览、游客模式)的业务功能,用户若不同意收集此类业务功能所需以外的个人信息,APP拒绝提供所有服务;

6.新增业务功能时,需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原有同意范围,如用户不同意收集,则拒绝提供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将取代原有业务功能的除外;

7.申请打开可收集无关信息的权限;

8.其他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情形。

五、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1.未经同意,且未做匿名化处理,从客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APP客户端嵌入第三方代码、插件(如sdk)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2.数据传输至APP服务器后,未经同意,且未经匿名化处理,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其他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六、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的情形

1.未提供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注销用户账号的功能;

2.对于提供在线操作方式、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进行相关操作未响应的;

3.需人工处理的,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完成核查和处理的;

4.更正、删除或注销操作提示完成后,依然未能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注销用户账号的;

5.其他未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的情形。

七、侵犯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情形

1. 未经监护人同意,收集使用14 周岁以下(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2. 未经监护人同意,利用14 周岁以下(含)未成年人信息和算法开展个性化推送新闻、时政信息、广告等定向推送活动。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pip-02@tc260.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定方法征求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5号636办公室,邮编:100010,请在信封上注明“认定方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6日。

■来源/中央网信办官网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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