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发微信危险!80后女研究因此获刑!

“你只告诉我一个人,

我不会给别人说的。”

相信许多人在打听秘密的时候

都会做出这种保证。

但是又有几个人能做到?

泄密的后果又由谁来承担?

最近,80后研究生李某就掉进了这样的“坑”。

事情是这样的

1986年出生的李某(女)研究生毕业后,自2011年7月开始在廊坊银行工作,2016年6月至12月被中国银监会借调工作,借调期满后,因工作原因继续借调至2017年2月底。

李某当时在中国银监会法规部法制顾问处工作。

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规部法律顾问处保密机上的OA系统收到一份文件,文件名称是“关于商请提供意见的函”,附件就是《指导意见》(也就是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资管新规)。李某看见后找到潘某副处长汇报情况,潘某让其负责处理,李某便向潘副处长申请将文件打印出来再处理。潘副处长同意之后,李某就到综合处将文件打印了出来,并且在涉密机打印登记本上进行了登记。

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李某通过微信和原来单位(廊坊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聊一些工作,告诉郑某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可能会出台对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郑某问是否有文件,李某说有文件,是涉密的,不能外传。

郑某说他个人学习一下,于是李某拍照之后,通过微信点对点的发给了他。一共拍了三十多张照片(总共大概七、八十页),发给了郑某。但是由于李某知道这份文件是秘密文件,不能随便给别人看,她发给郑某的照片上就没有拍带有机密标识字样的页面。

根据李某证言,她把文件处理完毕之后,按照领导安排出差了。回来后李某在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类似的照片,因为这些照片和发给郑某的特别像,但不敢确定就是她发给郑某的文件照片,于是她就把微信公众号的链接发给了郑某,问郑某怎么回事。

郑某说他也不知道怎回事,他只是把文件照片发给了廊坊银行总监费某一个人,没有发给别人。

然而,费某将文件照片发布到了名为“费总工作汇报群”的下属工作微信群,该群成员廊坊银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将文件照片发给了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翟某。

结果该文件就开启“一传十、十传百”的扩散模式。

2017年2月21日7时03分许,翟某将文件照片发到了“晨会小群”和“固收共进会”两个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8时41分许,“晨会小群”微信群成员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鲁政委,将上述36张图片转换成为PDF格式文档,文件名为《20170221资产管理办法》并发回“晨会小群”。

2017年2月21日9时08分许,翟某将该文件发到了“固收共进会”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22分许,“固收共进会”微信群成员,民生银行总行投资管理中心员工雷某将该文件发送到“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42分许,“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成员北京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彭某军,将该文件发送到“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

“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群成员罗某随后将该文件发送到“奔跑吧兄弟”微信群。进而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影响恶劣。



事实上,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后,集体开会的时候就强调过保密教育,但其法律意识过于淡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李某的这种行为确实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调控,若是当初李某泄露的文件给市场造成扰动,那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温馨提示:以下这9种消息千万别发!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微信上这些行为都涉嫌侵权

去年北京朝阳法院通报了几类常见的微信公众号侵权方式以及相关案例,提醒社会公众在享受朋友圈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规避侵权风险。

公众号抄袭文章泄私愤

他遭百万索赔

为泄私愤,江西李先生在网上抄袭了吐槽商家产品的相关文章,发表在他个人的公号里,虽仅数人阅读,但仍被商家索赔百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系其复制、抄袭网络上的文章而成,而并非经过深入调查而成,同时所涉内容确易让他人对原告的产品产生不良印象,从而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一定影响,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公证费及律师费共计3.2万元。

擅自发布他人图片

被判赔偿6000元

不少人遇到精美有趣的摄影图片或是动漫美术作品都会随手保留,这些作品往往不知来源与作者,就朋友圈里随意上传了。殊不知,一张小图片也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

北京一家图像技术公司起诉称,其为全球最大图片供应商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横店影视”、“横店影视城”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曾多次要求横店公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为此,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支付原告版权使用费6000元。

对于“指尖一族”,在上传图片发布朋友圈的时候应当做到:不明来源的图片尽量不上传;发布他人图片应取得权利人授权;合理使用他人图片要注明作者和出处;收到侵权通知要及时删除。

转发未经授权文章

经营号被判赔偿

重庆一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了一篇标题为《累了,请放过自己,但别放弃自己》一文。该文章的作者周某曾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的一家公司。因重庆的这家公司未经授权和付费转发了该文章,北京这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删除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

重庆这家公司认为,该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是为了给内部员工提供学习之用,作品来自搜狐网,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公司微信公众号只使用了两个月就停用,在接到诉状后也立即删除,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内登载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于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赔偿500元。

微信上这些行为会被封号!

这样“抢红包”,小心被封号!

3月2日,微信团队发布了一则重磅公告,公告中表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赌博活动,网络赌博不但违法,且极易衍生出欺诈等恶意行为,严重影响微信用户的正常体验。

微信官方表示,经过核实取证,依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及国家相关协议规范,已对6000多个涉赌微信群进行限制群功能处理,并对4万多个账号进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录等阶梯式处罚。同时,对于从线下转移到微信上的赌博行为,微信也会积极配合警方处理。

在微信团队公布的违规群示例中可以看到,利用微信群进行的赌博,通常以抢红包的形式进行。与普通亲友群偶尔抢红包不同,这些违法的微信群从建立开始就以赌博为目的,群成员的主要活动是抢红包,群主还会从中抽成。

违规使用微信外部链接

小心被封号处理!

为保障用户隐私安全,优化微信外部链接体验,微信团队近日对《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相关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升级,新规于5月29日起正式生效。

为避免过度营销造成对用户的骚扰,朋友圈内不允许发布及传播具有识别、标记功能的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外链分享将禁止使用含有用户数据隐私的浮层,否则视为违规处理。

微信明确规定,链接第一次违规修改完可申请解封,申请方式为发邮件到moment@tencent.com说明被封链接及修改情况,第二次封禁12小时,第三次封禁一天,第四次及以上封禁一周。之后若未修改完成不予解封。

对于违规后仍进行恶意技术对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多域名、多帐号来规避平台限制),一经发现,永久封禁其帐号、域名、IP地址或分享接口。

群主不履责,小心受法律追究

6月5日,湖北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在例行工作巡查中发现,网名为“海天之恋”的网友在该县羊尾镇某微信群中编辑发布了一条内容激烈且扬言要搞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和羊尾派出所迅速立案展开调查,在询问中,肖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肖某的行为构成扬言实施爆炸,6月11日,郧西县公安局对其依法处以3日行政拘留处罚。

因该微信群群主严某未履行管理责任,网安大队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传唤严某到案,对严某予以训诫。

因该微信群群主严某未履行管理责任,网安大队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传唤严某到案,对严某予以训诫。


除了不能乱发信息,微信上这些事也做不得!

微信代购彩票被判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微信代购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省一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

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转自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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