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打卡逐渐取代指纹打卡,GPS考勤制度如何应对?

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项下最基础的义务,因此考勤制度向来是用工管理的重点之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考勤方式也在逐渐改变,近年来,GPS考勤逐渐开始进入用人单位视野。

GPS考勤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从第三方处购买GPS定位服务,再将相关软件配置在劳动者的手机上,或者向劳动者配发装置有GPS软件系统的手机或其他设备,劳动者在使用该等设备时,相关软件会将劳动者的定位实时整理记录在后台系统。通过GPS考勤,用人单位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具体劳动者的动向,对于工作地点较为灵活的岗位而言,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考勤方式,例如有拜访客户需求的销售岗位、需要同时管理多家店铺的岗位、驾驶员岗位等。

GPS考勤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从第三方处购买GPS定位服务,再将相关软件配置在劳动者的手机上,或者向劳动者配发装置有GPS软件系统的手机或其他设备,劳动者在使用该等设备时,相关软件会将劳动者的定位实时整理记录在后台系统。通过GPS考勤,用人单位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具体劳动者的动向,对于工作地点较为灵活的岗位而言,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考勤方式,例如有拜访客户需求的销售岗位、需要同时管理多家店铺的岗位、驾驶员岗位等。

尽管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用人单位对特定岗位采用GPS考勤方式具有合法性,不排斥将GPS考勤记录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之一,但仍然要求用人单位在使用GPS考勤时采取更为谨慎、规范的态度和做法。对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份二审判决可说明一二。

该案中,周某某系在某食品公司担任销售一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12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如一个月内旷工连续超过5天,则某食品公司可解除合同。2014年4月11日,某食品公司以周某某3月25日至4月11日连续旷工18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周某某是否存在旷工,双方存在截然不同的主张:某食品公司主张其于2012年5月即通过向周某某发放带有定位功能的手机对周某某进行考勤,并将GPS手机定位管理规定张贴在公司公告栏内,自2014年3月25日起,后台系统显示周某某并无出勤记录;而周某某主张,虽然某食品公司向其发放了手机,但其并不知道该手机有定位功能,在职期间并未见过所谓的手机定位管理规定,直至某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知晓该手机具有定位功能,且该手机经常发生故障,该等考勤记录不能作为旷工依据。

一审判决认可周某某构成旷工,但二审判决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二审判决认为某食品公司的考勤记录不能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理由在于:第一,周某某对于某食品公司提交的GPS手机定位管理规定及公告栏照片并不认可,某食品公司将该规定告知周某某的依据并不充分;第二,GPS手机定位考勤记录仅记录至2014年3月24日,对2014年3月25日之后的情况并无反应,虽然GPS服务提供方出具了情况说明,但仍然无法证明2014年3月25日之后的情况。据此,二审判决改判某食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由于GPS考勤存在特殊性,用人单位在使用时需要更加谨慎、规范,注意以下问题:

1. 务必对GPS考勤制度作出明确的书面文件,阐明使用GPS考勤的具体方式和要求、设备故障时的处理方式等,并且要求劳动者对该等书面文件予以签收。

2. 尽可能选择对考勤记录不具有修改权限的GPS软件服务,保持该考勤记录的真实完整性。

3. GPS定位本身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在购买GPS服务时,建议向服务提供方明确偏差范围,避免将偏差范围之内的定位数据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

4. 用人单位对于GPS考勤记录应及时审查并保留一段时间,如发现考勤记录异样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要求其给予合理解释,避免长时间闲置考勤记录导致GPS考勤被认定为不具有约束力。

作者: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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