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一国企被查副总经理服刑履历引争议,律师:法律未禁止

近日,宁夏固原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发布的一则通报引发热议。通报称,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副经理金宝山接受审查调查。引发关注的是其1996年左右的一段服刑经历。

公开资料显示,金宝山(曾用名金保山),男,回族,1976年8月出生,宁夏原州区人,2002年3月参加工作,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宁夏大学专科学历。

1996年3月到12月,金宝山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原固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6年5月被执行逮捕,1996年12月到2002年3月,他在固原监狱服刑。

出狱后,他分别在固原县市政公司、原州区市政公司、固原市市政公司当工人,并于2003年6月成为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副经理,享受副科级待遇。 2018年3月,他成为了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副经理。

工商信息显示,固原市市政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九龙城建”)的全资子公司,而九龙城建又由固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三家公司共同持股。

今年4月28日,固原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曾发布悬赏通告称,近期,固原开发区公安分局破获金宝山等人虚假诉讼、非法拘禁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四人。为彻底查清该团伙的犯罪事实,向广大群众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金宝山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

刑满释放人员是否可以在市政公司任职?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刑满释放人员在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担任职务。但是若属于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的情形,刑满释放人员则不具有任职资格。

韩骁表示,根据《商业部、教育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一)对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录用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二)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经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

从上述规定看,只要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单位考核的评定,仍可在单位中任职,甚至可以担任干部。

就事业单位而言,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未对刑满释放人员做出任职上的限制,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也只是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未禁止刑满释放人员的任职资格。

韩骁称,就国有企业而言,其国有性质不能改变其身为企业的本质,法理上刑满释放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相关法律未就此作出限制。因此能否聘用,应看国有企业本身的聘用条件。

不过公务员录用情形有所不同。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另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进一步解释,针对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够入职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大致分成两种情况。如果任职人员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情况,则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所以这部分人是不能任职的,比如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如果录用的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话,要看其招聘公告是否载明有上述限制,这个是招录单位招录自主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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