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很多当事人以为录音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前几天还有人跟我说,方律师,我听别人说在在谈话时偷偷录的音,是不能在打官司时作为证据提交的。

有些人隐约的感觉到“偷偷”录音可能是“违法的”,所以是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其实,在打电话或当面交谈过程中,在未告知对方或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录音,通常是不违法的,一般是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


录音形成的音频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类别中的“电子数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音频”的,应当提供原件,而且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比如以通话录音作为证据,那么需要提供记录该录音的原手机(或录音笔),而且原手机或录音笔中存储的是在录音过程中形成的原始音频,而非经复制或剪辑的。当然,通常是不需要把手机或录音笔直接交给法庭,而且制作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即将音频制作为光盘,视为音频的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录音”或“录像”是不合法的,如果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录音”或“录像”,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在他人居所或宾馆安装窃听或偷拍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显然是不合法的,如此形成的音频或视频不仅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还有可能涉嫌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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