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陕西退役军人该如何安置?官方解读来了

转业到西安市有户口等政策要求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西安市安置:

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下同),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

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

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的(撤、并、降、改、移部队不受2年限制);

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本人未婚的;

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与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

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西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省直和西安市不予接收安置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直和西安市不予以接收安置:

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以《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审批登记表》批准的随军地点为准)不相符的;

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地区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

对提供进西安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授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西安地区不予接收安置。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可在其他地区接收安置。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照《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第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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