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诉讼当事人如何锁定、收集以及固定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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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从物证时代逐步迈入电子数据时代。电子证据是现代化证据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时俱进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2月25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有效建立起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本周我们将推出《民事诉讼专题-电子证据》系列文。今日主要就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收集与固定方式作简要介绍。


Q1:哪些属于电子证据?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原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基础上,首次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


2013年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认为当电子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即为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主要包括电脑文档、手机文档、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博客、微博、网页历史记录、IP地址、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传真记录、信令数据、电子签名、电子痕迹等。


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即“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列举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电子数据具体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注意: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同样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Q2:如何全面收集电子数据?

1、证据在我方控制下——当事人自行收集或由律师配合收集

电子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可增删、可修改、可伪造等特点,且该等增删、修改、伪造难以通过直接观察电子数据的外化呈现而确认。因此,当事人或律师在收集电子数据时要做到全面、及时、合法。法院一般会要求举证方提交相应的辅助证据来保证和提升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若举证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可能不会采纳该电子证据。


2、证据在对方控制下——法院“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包括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这为当事人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渠道提供了更多可能。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规定,若电子数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会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对于“(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Q3:如何及时固定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一般采取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以下是几种较为常见的证据固定方式:

1、权威公证

电子证据易被造假、删减、篡改等特点决定了法院在对其进行认定时会有更严格的要求和更加谨慎的态度。很多案件当事人都会借助公证处等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证据固定。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较易被法院采纳并认可其真实性,而对于未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则往往要求举证方提供更多的辅助证据

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短信、邮件、聊天记录和网页证据等,这些证据在法庭上的展示需要占据较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而举证方对上述电子证据申请公证之后,在庭审中可以不当庭演示,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这样可以省却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


2、司法鉴定

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已删除等情况下,会涉及到司法鉴定程序。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一种提取、保全、检验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的专门措施。它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所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等。


3、证据固化

深圳市版权协会目前有在提供此类服务。(2016)粤03民终5332号案中,广东海兴公司为证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委托深圳市版权协会通过人民法院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对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固化。该《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认为:“……固化的电子邮件……可采信固化主体的身份信息、固化时间准确权威性与固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未被修改过的可靠的电子文件要求,具有原件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4、“区块链+存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手段以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

根据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针对在线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中国法院正积极探索“区块链 + 司法”模式,以大数据、云存储和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防伪造、防篡改的优势,大幅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2019年)》将区块链存证分为司法存证、商业存证、版权保护三个细分领域。其中司法存证即指加入了法院或检察院作为其中节点的区块链存证系统,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的司法区块链系统,已经接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多个节点。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全国现已完成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山东、陕西、河南、浙江、广东、湖北等省(市)的 22 家法院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 27 个节点建设,共完成超过 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

区块链存证证据必须取自加入了正规、可信联盟链的存证机构。而识别某个联盟链是否正规、可信,目前能够采取的主要判断方法在于,要确定这个联盟链的节点上是否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政府机构、公证机关等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或者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等,如果包括了上述机构,则一般可以认为该联盟链是比较正规可信的

在审查认定区块链存证证据时,还需要注意上链的原始数据是否准确。区块链技术仅能保证数据内容不被篡改,但无法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上链的原始数据本身来源是否可靠,需要加以甄别。如果上链的原始数据即为虚假或错误数据,即使有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也不能变假为真、改错为正。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中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 Factom 区块链中形成区块链存证,基于此请求道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质、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电子数据的保存完整性三方面内容,对系争区块链电子存证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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