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电脑非全新?新加坡用户将网购平台告上杭州互联网法院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陈若星

因认为在网购平台上购买的笔记本电脑非全新电脑,涉嫌欺诈消费者,新加坡用户将网购平台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7月15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挂牌成立,并开庭审理第一案,新加坡用户孙某诉某网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CCTV-12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全程直播庭审过程。

原告诉称,2019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自营的网店内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收货当天,原告第一次开机使用中发现该电脑是非全新电脑,且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安装终身正版office2016软件,仅提供按年激活的office365服务。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作为自营方构成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同时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在原告反映软件问题后不能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发起退款申请后,被告又未在承诺时间内回复,亦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300元,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金9900元。

被告认为,案涉商品的销售者为案外某公司,被告仅系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案涉商品销售者,未实施销售行为。被告作为电商平台,已经根据约定全面完整履行了网络服务,对原告发起的前两次退货退款申请均已判定支持退货退款,因原告未退货导致退款通道关闭。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处理错误,也不存在明知销售者有欺诈行为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关于原告提出开机后发现非全新机的理由,被告通过向联想、微软官方客服等多方渠道核实,均系正常情形。案涉型号电脑已经预装office2016软件,激活后即会正确显示,且可以一直使用。原告并未有效举证证明案涉商品为非全新,相关经营行为不存在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否承担销售者责任;案涉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被告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时是否存在违约;被告的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对销售案涉商品的店铺进行天猫官方自营标注,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于天猫产生信赖,被告即为销售者,应承担销售者责任。纠纷产生后,被告作为平台方,未考虑原告海外消费者的身份,就软件使用问题提供解决措施,亦应承担平台责任。预装的软件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已经付出对价,销售者和平台应当充分考虑海外消费者当地的使用环境习惯和法律法规,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或解决方案。故被告无论是作为销售者还是平台,均应承担与承诺不符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网络购物合同,销售者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不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案涉软件需要激活后才能正常使用,激活提示与试用期长短无关,激活后可终身免费使用。文件夹系厂家测试及原告点击解包后留下的,并非销售者产生。案涉电脑生产日期可以证明不可能存在销售者在当时使用或者销售给他人使用的情况。综上,案涉经营行为不构成欺诈。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全面完整履行义务,但考虑到消费者感受,且案外人系同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并加强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该案系跨境电商案件,涉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全媒体直播具有很强的法治宣传意义。直播中涉及的原告所购电脑系被告自营还是第三方经营、电脑瑕疵(是否为旧电脑、软件安装版本)是否构成欺诈等问题引发多方热烈讨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为钱江晚报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复制、摘编、改写及进行网络传播等一切作品版权使用行为,否则本报将循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