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被家属打骨折 警方定为互殴拘留三日 涉事医生已起诉警方

事发3月30日上午,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医院医生王翔因在查房时劝说一名糖尿病病人控制饮食,随后被病人儿子俞某叫回病房,双方在病房内发生争吵撕扯,王翔被俞某打成骨折住院。

4月26日,王翔被警方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3日。俞某称,自己也被行政拘留7日。因在疫情期间,拘留未执行。

王翔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自己属于自卫,且未造成严重后果。6月28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王翔将含山县公安局、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王翔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8月28日,马鞍山市雨花区法院已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嘱咐病人节制饮食被家属辱骂殴打

王翔是一名心血管内科医生,已从医24年。他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如今他仍然不能理解病人家属和警方处理方式。

事发于今年3月30日上午,按照医院的制度,王翔进行查房,他发现蒲某正在吃一种当地小吃干丝,“是我们当地的一种小吃,还倒了很多麻油,很油腻,病人已经八十多岁,本身有冠心病、糖尿病,还曾做过心脏支架手术。”于是他嘱咐病人要注意饮食。

“我就劝说了几句,说少吃点,不然对病情不利。等我查完房之后,就有护士说有家属找我。”王翔又回到蒲某所在病房。

“病人的儿子就质问我,‘能不能好好看病’,然后就发火,辱骂我,推搡我。”王翔称,当时他尽量保持了克制,但对方听不进去,反而进行愈演愈烈,“用手指着我,骂的特别难听,并把我推搡到另一张病床上。”

王翔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他用一只手架在身前进行回挡,俞某就说“你还敢还手”便仍然进行辱骂、推搡,随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他也被俞某一脚踢中膝盖。“我也是个男人啊,被这么对待,谁能忍的住。”

含山县人民医院另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事发时,他在另一间病房工作,听到动静后,他与同事赶到病房,一起将两人分开,“我看见的时候,他俩互相抓着衣服,病人家属还在喊着什么,科室主任也过去了。”

随后,王翔拨打了110。

环峰派出所民警王某等人赶到现场,王翔称,王某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记录。

民警将王翔和俞某带到办公室,警方问是谁先动手的,俞某还辩称是王翔先动手的,“环峰派出所王警官问,是谁先动的手,病人家属刚开始还狡辩是我动的手,后来就默认了。王警官还走到他面前,用手推了他两下,说这个就叫做‘先动手’。”王翔称,王警官还警告俞某,在疫情期间,还敢打医生,在平时就会将其拘留。

王翔称,随后王警官接了两次电话,便结束了调查。

警方认定双方互殴并作出行拘决定

当日11时左右,王翔感觉腿部不适,下午14时,做了核磁检查。检查单显示,王翔诊断为左膝胫骨髁间脊前交叉韧带撕脱性骨折合并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积血,当即住了院。

骨科医生告诉王翔需要住院三个月,才能恢复。王翔将病情告知了环峰派出所民警王某。晚上7时左右,民警王某再次来到医院进行笔录。王翔称,当天因为焦虑和疼痛,并没有详细看笔录,就签字确认。

王翔回忆,次日上午,俞某姐姐赶到病房俞某向自己鞠躬致歉,王翔对其表示了谅解。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俞某姐姐去找医院的相关负责人时,却转变了说法,称自己态度不好,动手在先,会追究责任。

含山县医患沟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了王翔的说法,他原本以为家属是来道歉协商的,但在办公室,俞某姐姐表达了对王翔的不满,并称是王翔先动手。

王翔称,4月26日,他接王警官电话通知“去派出所交病例,做伤情鉴定”。在派出所,王警官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因殴打他人被行拘三日”。王翔拒绝签字。

对此,王翔有三点怀疑,他认为警方没有在第一时间帮助其做伤情鉴定,“王警官说,等到出院以后再做,我后来问的律师,律师说,要尽快做。”

民警王某还曾多次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王翔也有疑惑。王翔称,此次事件中,民警王某也并没有向对方提赔偿的问题,“就算是民事纠纷,至今,也没人提过赔偿的问题。”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0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俞某来到含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1楼12室探望母亲蒲某,蒲某说早上王翔医生来病室说其血糖高注意饮食问题而情绪低落,俞某为此在该病室内与王翔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在一起,后王翔先后用拳头打在俞某眼睛下方一、二下子,俞某用脚踢在王翔的左膝盖处,致王翔身体失去平衡跌坐在病室的一把椅子上,后经确诊王翔的左膝盖骨折。综上所述,王翔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相关规定,对王翔作处行政拘留的处罚。

王翔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他在后期了解到,俞某儿子在含山县公安局工作。

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将警方告上法庭

据马鞍山市公安局复决【20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被申请人含山县公安局称,1、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2、因申请人先动手殴打俞某,俞某后踢了申请人,虽申请人的行为未给俞某造成伤害结果,情节轻微,但其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清楚,违法行为成立,因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范畴”,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法律适用适当。

9月11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致电环峰派出所民警王警官。“过去大半年的案件了,少听他的一面之词,有什么事情可以联系单位。”

涉事民警曾回应媒体称,俞某、王翔之间发生的辱骂推搡行为,是相互的,并不构成殴打行为。对王翔的伤情鉴定的情况,王警官称,此说法属“无稽之谈”,“我们只是受他委托,请法医来做伤情鉴定,时间由法医确定,不是我们来确定。”

对多次建议协商解决,王警官也曾对媒体表示,俞某王翔之间并无较大矛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出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宗旨,促进双方和解有什么不对呢。处理人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目的。”

王警官也多次在媒体中表示,办案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人为干涉。

一位俞某的邻居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俞某儿子只是辅警,现在他的家人也很困扰,王翔医生说话时比较冲,没有考虑病人心情,这才导致后续事件的发生。

王翔表示,8月28日该案件已在马鞍山市雨花区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目前还在等待审判结果。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中提到,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指导意见》不可能对每个具体案件都给出可资“对号入座”的答案,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则性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理念,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方面提到,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方面提到,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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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商报

编辑:申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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