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约谈马云,中国互联网史上最重量级政策出台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对马云进行了监管约谈,成为近日互联网最大的新闻,“马云事件”的后续尚未可知,但此事件却催生了堪称中国互联网史上最重量级文件的出台。

北京时间2020年11月10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向全国下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人民征求意见!


为什么说《意见稿》堪称最重量级的文件呢?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意见稿一经公示,中国四家互联网巨头市值2天蒸发了2万亿港币:

阿里巴巴2天市值蒸发近8000亿;

京东2天跌了17%;

美团2天暴跌20%;

腾讯2天跌了11%。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意见稿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能带来如此大的震撼力,工猫今天为大家带来最专业的详细解读——


工猫解读


一、明确平台概念

《指南》中明确了何为平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其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状态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这里之所以使用【平台】的概念而非特定的【企业】,举个例子,某外卖平台是一个【平台】,而不是一家【企业】。

二、垄断行为界定

《指南》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定义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通俗解释即平台通过要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等激励性方式限定交易,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行为列入监管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工猫认为此项规定是《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最具影响力的一条规定,针对互联网巨头通过迅速收购的方式一家独大的局面,在此之前国内互联网公司几乎都是VIE架构(海外企业通过协议控制国内企业)形式,在国内不受监管限制,从而形成垄断优势。这一漏洞将在《指南》中得以补全。

四、救济措施

对于监管认定某平台利用垄断来获取高额利润,将会受到救济措施即限制性条件。

(一)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措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综合的综合性条件。

救济措施实则是监管惩罚措施,当企业或者平台开始利用垄断优势获取利益,将会面临被“拆分”和“技术开放”等强制惩罚措施,也是保障平台健康规范发展的限制性条件。


垄断,是盈利的终极模式,是商业发展中全人类都要面临的一个世纪问题,欧美等国家也一直备受垄断问题的困扰,特别是数字平台的快速发展,非中立行为、早期并购行为、数据使用等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是各国之间的共识。

2015年以来,各国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给经济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国家对其监管也趋严态势:2019年开始,欧盟完成谷歌反垄断执法第三案;美国开始对四大平台进行反垄断调查;中国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意见稿。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意见稿的出台,旨在规范平台经济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资本最终还是要关进笼子里约束起来,然后把其放到一个良性轨道上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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