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改名”确实不能太随意

今年11月15日,自称安徽阜阳市民的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本人性别女,名胜男,谐音生男,粗俗不雅、极易产生歧义,本人不能总因名字被侮辱报警和起诉别人造成警力负担。但是,改名的请求却被户籍管理部门拒绝了”。对此,阜阳市政府在12月2日回复称:“您的姓名不在变更范围内,故不予变更“。对于阜阳官方的这一回复,该网友12月3日评价“很不满意”。(12月6日澎湃新闻)

在当下社会中,叫“胜男”的女性很多。“胜男”这个词没有什么问题,意思是胜过男性、超过男性,不存在歧视的问题。这位女性认为,自己名叫“胜男”,是因为自己出生于重男轻女的时代,由于名字从小遭受到同龄人嘲笑,上学期间曾因名字遭受校园欺凌,不男不女变性等传言屡禁不止,在社会上参加工作常被混淆性别,长期遭受外界的言语暴力与心理压力。不可否认,该女子想把自己“胜男”这一名字更改,有一定的道理,但要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姓名是属于自己的,并且是陪伴自己走过风风雨雨,经过人生百味的东西。“人的名,树的影”,一个人的名字就像人的影子一样,代表着一个人,不但是这个人本身,而且可以延续到其他地方和人群。生活中,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抱怨“以前胡乱给我取了个名字,很奇怪,也不好叫,绕口且不响亮,也没啥美好含义。需要找工作,经常要给面试官介绍自己,可能因为名字的原因,我一直没有理想的工作,自信也没了等等”,其实,我国关于更改名字是有明确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一生只能变更一次名字。但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譬如: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名字粗俗、怪异的;名字难认、难写的;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因此,改名最好在16周岁到18周岁期间,因为这个时间办理身份证的首次申领期间,如果要改名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然,如果等到生活了几十年后再改名,很多档案、劳动保险、房产证等样样要改,不但给自己增加了麻烦,也给有关部门增加了麻烦。我国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改名。如: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有的人在犯罪或者失信没有被发现前,就通过改名来钻空子,有的诈骗犯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可以通过改名来逃避法律的惩处,那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有关部门对更改姓名设限是有道理的,安徽阜阳这位女士是否符合更改姓名的规定,应该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办。(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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