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张永华:从杭州杀妻碎尸案谈故意杀人案必然判死刑?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

中国有一句话叫“杀人偿命“。但是在法律上倒不一定。有些故意杀人案不一定判处死刑。一些案件虽然一审、甚至二审判死刑,但是最后在最高院复核阶段也改为死缓,留下了性命。故意杀人案判死刑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看《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刑法》对什么情况下,应该判处死刑,什么样的情况不判处死刑,没有明确标准和界限。这为刑事律师辩护提供了空间。有些案件因为有知名刑事律师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为当事人挽回了性命。#杭州杀妻分尸案开庭#

从媒体公布的细节看,杭州杀妻碎尸案有些情节,对最后是否判死刑起决定性影响。

一、 杭州杀妻碎尸案基本案情

据央视新闻报道: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国利与被害人来某某系夫妻,二人因感情、经济等方面原因产生矛盾,许国利对来某某心生怨恨,陆续购买美工刀、切割机等,决意杀害来某某。2020年7月4日晚,许国利在其家中向来某某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待来某某饮用后昏睡之际,采用胶带纸封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致来某某死亡。之后许国利将被害人尸体搬至卫生间,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尸体肢解,后分散抛弃。作案后,许国利编造虚假信息,谎称来某某失踪,逃避侦查。7月22日,公安机关筛查小区化粪池发现部分人体组织,于7月23日将许国利抓获归案。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期间,被告人许国利及辩护人对指控其杀害来某某及分尸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点为:(1)工具并非为了作案特别准备;(2)辩护人提出认定许国利杀害来某某具体经过的证据链存在欠缺,不是有预谋犯罪,许国利的主观恶性小。(3)提出精神病鉴定。公诉人的观点:(1)无需做精神病鉴定;(2)许国利系有预谋犯罪;(3)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杭州杀妻碎尸案被告人认罪悔罪#

二、 杭州杀妻碎尸案分析

回想本案从发生、媒体曝光、报警到审判,一些细节令人细思恐极。最初许国利主动报案,说妻子失踪,悬赏10万寻妻,到淡定接受采访,说自己有多么深爱自己的妻子,后来还能那么淡定地报警和面对镜头,让人不寒而栗。这个男人如此心思缜密,在民警讯问中镇定自若,毫无破绽,如果不是种种迹象指向了他,也许真的要瞒天过海,成为悬案了。

分析以上:本案有预谋犯罪的情节,杀人后将尸体肢解,后分散抛弃。这是故意杀人案中的严重情节。从庭审情况看,控辩双方对于故意杀人不存在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这些加重情节。

故意杀人案中,有的情节是“必死”因素。但是对于本案的最后走向,起最终决定作用的还要看是否存在“免死”情节。

三、 故意杀人案,什么情况下判死刑?

普通人有杀人偿命的复仇心理。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刑法》对于判死刑,有更多的考虑因素。对国家来说,满足受害人的复仇心理和要求,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这里不是说满足受害人的复仇心理、实现社会正义不重要,而是说,复仇的心理需要在众多因素中不是最重要的。

现在全世界有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很多国家没有死刑。目前每年全球死刑执行人数中,有很高比例的死刑判决在中国。所以在我国即使故意杀人的案件案,判死刑也应慎重,判决后需要最高法复核。#杭州杀妻分尸案周五开庭#

只有罪大恶极的才会判处死刑。复核时,如果未满足罪大恶极的条件,或者有减免考虑情节的,可能挽回性命。

若具备以下因素,一般会判死刑:

1、犯罪动机恶劣

比如,为泄愤、嫉妒、报复他人,消除对手而杀人,为毁灭罪证杀人,因奸情杀情敌,栽赃、嫁祸于他人而杀人等。这些在法律上具有动机恶劣的性质。法官更容易判死刑,是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必死”因素。死刑复核时,法官对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的被告人,也会核准。

2、犯罪情节恶劣

这包括:(1)手段特别残忍,例如:用火焚烧致死被害人,使用工具多次捅刺致死,不顾被害人哀求呼救连续打杀、溺水、沉井,残忍折磨被害人等;(2)杀人后为掩盖罪行分尸、焚尸灭迹的;(3)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

3、杀死多人的。此处多人,指2人及以上,或者多次故意杀人的。

以上这些被称为故意杀人案的“必死”因素。

四、 故意杀人案的“免死”因素

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时已经怀孕的罪犯,不论罪行多么严重,都不能判处死刑,也不判死缓。

除此以外,在死刑复核阶段若具有以下情节,案件可能改判:

1、案件证据本身存在疑问

杭州杀妻碎尸案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就提出了这个观点,即辩护人提出认定许国利杀害来某某具体经过的证据链存在欠缺,不是有预谋犯罪,许国利的主观恶性小。如果案件存在证据链存在欠缺的情况,则不构成预谋犯罪,对犯罪指控就欠缺蓄谋杀人的加重情节。

2、自首、立功、坦白

这些属于法定从宽条件。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故意杀人后主动投案,或者在其他报警后,呆在原地不动等待公安机关抓捕。这些都构成自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等等;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认罪悔罪

有的案件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杀人后以实际行动真诚悔罪,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若存在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后走向。

4、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对判决有重大影响。

五、 写在最后

从媒体报道看,个人认为对对杭州杀妻碎尸案还有细节未未媒体披露。特别是该案是否存在“免死因素”,还有待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进一步发现。

以上从杭州杀妻碎尸案案谈起分析故意杀人案件中,存在的一些有利和不利的细节。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故意杀人案件,因细节不一样,有的案件可能判死刑,有的判了死缓,甚至有的案件判有期徒刑。这些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总之,生命不易,爱护自己,爱护他人,且行且珍惜(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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