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师退休时养老金是怎么计发的?

按照江苏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即苏政发(2015)89号精神,江苏省的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要按照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在内,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缴纳,所有在办理退休时,不同阶段的教师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

第一,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教师。

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办理退休的教师,养老金的计算仍然是按照老制度进行计算,但对于这部分人养老金的计算总体上是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本人工龄的比例来计算。但在本人的工资中包含的因素是有区别的。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因素组成。

第一部分是2014年9月教师本人的基本工资;第二部分是2014年9月教师本人的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第三部分是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的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第四部分是退休人员工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计发比例。但很多教师在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时,由于国办发(2015)3号文件还没有下发,但在国办发(2015)3号文件下发以后,对于所增发的退休费要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补发。

第二,在新老办法过渡期办理退休的教师。

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江苏省的教师,由于处于新老制度的过渡期,养老金的计算既要按照老办法进行计算,又要按照新办法进行计算,通过两种计算办法进行比较,确保这部分退休教师的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按照老办法退休的教师的退休金水平。

如果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退休费高于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按照老办法计算的标准执行;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退休费低于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执行。但是按照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要根据10年过渡期的比例,按照逐年增加10%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到2024年的9月30日,全部按照新办法计算标准的100%计发。

第三,按照新办法办理退休的教师。

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江苏省的教师,养老金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包含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两个部分。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按照当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基数,每缴费一年发给1%。比如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8000元,每缴费一年的基数就是80元,缴费年限为40年,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就是32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55岁退休的教师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岁退休的教师计发月数为139个月。比如个人账户总额为8万元,55岁退休的教师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470.59元,60岁退休的教师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575.54元。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教师,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江苏省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计发基数乘以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乘以1.2%。这里1.2%是视同缴费系数,按照江苏省苏人社规(2016)1号,即《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江苏省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系数全部按照1.2%执行。

比如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000元,平均缴费指数为100%,视同缴费年限为20年,过渡性养老金为8000元乘以100%乘以20年乘以1.2%,每月过渡性养老金为1920元。职业年金是按照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总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相似。

综上所述,江苏省在2014年10月之前退休的教师,养老金按照老办法执行;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办理退休的教师,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有10年过渡期;在202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教师,养老金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之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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