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平台提供“回看”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剧《琅琊榜》

「 娱乐法第13篇案例 」

金君律师

裁判要旨:爱上公司提供的“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778号民事判决书


1. 案情简介

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琅琊榜》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爱奇艺公司发现,联通公司与爱上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其运营的“河北联通”IPTV平台,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2. 诉讼请求

爱奇艺公司的请求:

1.联通公司、爱上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开发运营的“河北联通”IPTV平台提供影视作品《琅琊榜》的播放服务(庭审中,爱奇艺公司确认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2.联通公司、爱上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3. 被告反驳意见

联通公司辩称:

1.联通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涉案作品由爱上公司提供,相关的侵权责任应由爱上公司承担,与联通公司无关。

2.联通公司已将涉案作品进行下架处理,不构成侵权。

3.爱奇艺公司主张的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联通公司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爱上公司辩称:

1.爱上公司系根据广电总局相关文件,负责集成全国资源,开展IPTV业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2.涉案卫视频道的回看是直播技术的延伸,属于广播权范畴,且回看时间为7天,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

3.爱上公司的其他答辩意见与联通公司相同。综上,爱上公司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4. 判决结果

一审: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联通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被告爱上公司共同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2.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案件分析

本案中,二被告未经许可,共同通过河北联通IPTV回放专区提供涉案作品部分剧集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爱上公司提出涉案回放功能应属于广播权的控制范畴,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的抗辩,本院认为,本案所诉行为系二被告在“河北联通IPTV”上通过回看方式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根据第3933号公证书中涉案作品的播放情况可以看出,对在2018年10月13日至19日期间这一时间段中的涉案作品,用户可在相应时间段内按照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点击“回看”获取涉案作品,故被诉行为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爱上公司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爱上公司提出其系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开展IPTV业务,与本案无关,亦非其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合法理由。

关于联通公司主张其仅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涉案作品系爱上公司提供,其无主观恶意,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本案认为,首先,第3933号公证书中仅显示有“河北IPTV”,且相关二维码亦显示与联通公司相关,无任何爱上公司的相关标识,他人无法知晓涉案作品由爱上公司提供;其次,联通公司与爱上公司签订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中未显示任何与回看业务相关的内容,亦无任何直接指向涉案作品的相关合作条款,无法证明联通公司在涉案行为中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再次,二被告均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爱上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相关授权。二被告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爱奇艺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二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结合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

第一,本案证据显示,爱奇艺公司在涉案作品首播之日对外授权涉案作品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费用较高,可见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较高。

第二,涉案作品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系于2015年9月19日首播,本案取证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已非涉案作品的热播期,受关注程度有所降低。

第三,河北联通IPTV仅提供7天回放功能,且本案证据显示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全集播放。

第四,爱奇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收费观看,虽本案公证书显示了需订阅高清七天回看包并支付相应包月费用,但无法看出系单独针对涉案作品进行收费。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依法酌定为100000元。

6.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特征,是判断传播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根本标准。本案中的“回看”服务属于典型的点对点交互式传播。因此本案中二被告提供电视剧《琅琊榜》“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未经许可,利用“回看”服务传播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修正)对广播权、广播组织者权的权利进行了扩张,将一部分网络转播行为纳入到了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的权利范畴。修订后的广播权虽然在传播方式上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实质性差异,但区分二者的标准仍然是“交互性”。

本案中爱上公司虽主张其提供涉案剧集属于广播权范畴,但回看的实质是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首先,爱上公司提供的“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爱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作者介绍

金君律师

金君律师

争议解决与诉讼|知识产权|公司合规与风控

186 0003 0544

jun.jin@javy-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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