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男子烧伤身亡案反转!案中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近日,“哈尔滨一男子街头被泼汽油烧伤身亡”的新闻引发众多关注。

该男子曹某的家属在网上发帖称,5月8日,曹某因摆摊的矛盾去找外号“大河子”的摊主理论,却“被人架住、泼汽油点火”导致严重烧伤。现在家属正在寻找目击证人。

同时,家属发布了一段事故现场大火的视频,以及曹某生前录制的指控“大河子”的视频,要求追究对方的责任。

此事性质恶劣、后果惨重,很快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关注。

5月12日及15日晚,哈尔滨警方两次发布通报,公布了此案调查情况,及时回应了公共关切。

经警方调查,事件起因是曹某父亲的洗车摊位占道经营,被执法局没收了洗车工具。曹某与其父亲怀疑是同行摊主张某(外号“大和子”)举报,曹某于是购买了汽油与打火机,前去找张某理论。争吵之中,曹某将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及周边,并将上前劝解的卢某(张某妻子)搂住,争执之中点燃了打火机,导致二人烧伤。曹某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经医院监控显示,曹某对张某及其儿子的“指控视频”是曹某母亲授意曹某编造后拍摄。

经调查,摊主张某的儿子当时并不在事故现场,且张某与网传的涉黑的“大河子”并非同一人,调查中并未发现任何涉黑涉恶线索。

都说让子弹飞一会,却没想到飞出的是这个结果。

事故中被人烧死的“受害者”,其实是自己放火还致人烧伤的加害者;传言里涉黑有背景的“大河子”,其实只是个普通的路边洗车摊主。

哈尔滨这一“纵火杀人案”的反转让不少网友感到离谱,对曹某一家的同情也转为了愤怒的指责:一家子有街上违规摆摊的、有泼汽油放火威胁周边安全的、有编造谣言戏耍网友的,真是全员恶人。

那么,让我们结合法律角度,来看此案中的法律责任:

男子曹某“放火自杀”,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其家属编造故事、指控他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此外,因曹某而烧伤的卢某,是否可以向曹某家属追究责任?


曹某当街“放火自杀”,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吗?

放火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放火烧毁有人居住或者现在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矿井等的,一般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放火罪。

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多个放火自杀未遂而被判刑的案例。这些罪犯产生轻生念头之后,在屋内放火焚烧物品、试图自杀,殃及邻居。这些纵火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最终他们都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此案中,警方通报仅提及曹某是在露天街道上泼洒汽油、争执中点火,无法判断他是故意点燃打火机还是失手点燃,是否构成对公众安全的威胁、构成放火罪也未有定论。但根据通报,曹某在点火之前还曾强行搂住张某的妻子卢某,更像是要“同归于尽”,该行为就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杀人未遂。

不过,此案中曹某已因烧伤身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曹某家属编造事实、控告摊主张某故意杀人,该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此案事实是曹某自己泼汽油、点火,导致自己烧伤身亡。

然而,曹某家属却编造是摊主张某架着曹某、向其泼汽油并点燃,致其烧伤身亡,要求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其指控视频在网上传播甚广,引发了多轮针对张某的谣言攻势。

该行为属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诬告。违反我国治安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卢某因曹某而被烧伤,但曹某已经死亡,卢某可以向曹某家属索要赔偿吗?

此案中,被火烧伤的还有另一位受害人卢某。她在上前劝解曹某时,被身上泼洒了汽油的曹某故意搂住,最终导致其肢体右侧Ⅱ度烧伤。

事故制造者曹某目前已经去世,显然无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卢某可以要求其家属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使得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罪犯应根据情况对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对于此类“罪犯已经去世”的情况,虽然无法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可以向罪犯的法定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是由于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这些经济赔偿实际上是由罪犯个人财产(遗产)进行支付,并非由罪犯家属赔偿。如果罪犯家属放弃继承罪犯的财产,就可以不用清偿其债务。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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