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进化”史:“被害人基本不知道被谁侵害”

(视觉中国/图)

活儿来了。

对于罗某某与陈某某而言,在网上批量发帖的活儿并不算困难。先从QQ群里接推广单子,再使用特定软件,到无需实名认证便可注册账号的网站上批量注册发帖即可。一晚上,软件就能自动发出数千条帖子。

但这次要发布的是一些招嫖信息。从两个湖北人手上接单后,2018年7月26日至30日间,罗某某与陈某某在如皋市花木大世界网站批量注册用户并发布含“小姐服务”“啪啪”等字样的招嫖违法信息共计18429条,分别获利28000元与7000元。

当年7月31日,两人便被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他们发布1.8万余条帖子的代价是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向他们派单的两个湖北人在同案中被判诈骗罪。

罗某某与陈某某从事的“职业”就是网络水军。近三年,公安机关依托“净网”系列专项行动,侦办“网络水军”相关案件六百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四千余名。

“但受‘流量经济’‘粉丝经济’等因素影响,‘网络水军’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仍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公安部表示,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遏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趋势,2022年6月26日起,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6个月的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

南方周末记者以“水军”“删帖”“微博、评论”“粉丝”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七百余份刑事判决,并梳理出其中相关度较高的34份。分析发现,从近10年前在门户网站运作删帖,到淘宝刷单,再到如今流量经济时代帮助粉丝为明星偶像刷数据、流量造假,网络水军在不断“进化”。

与此同时,对网络水军的法律规制也“与时俱进”,所涉罪名过去以职务犯罪居多,近年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网络犯罪的判例逐渐披露。

2022年6月,公安部网安局启动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 (人民视觉/图)

水军1.0:受贿与行贿

172600元能做什么?

对于以经营互联网删帖业务为生的郭某而言,这是买通某央媒网站工作人员三年,令其利用职权多次违规删除网站信息的花费。

在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郭某及其公司的数名员工自2010年开始靠在网上替他人删帖牟利。后来,郭某的工作重点转移至某央媒的网站。他通过贿赂网站软件工程师李某,让其在前述网站上删帖,每帖给予其600至800元。另外,李某结婚、生子,他都给过六七千元的礼金。至2013年,李某已非法获利172600元,他最终被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郭某也被判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协助他人有偿删帖,郭某与李某是否属于早期的“网络水军”?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欧卫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网络水军”并非法律术语,只是对某一类行为的简单概括;至于何种行为可算网络水军行为,目前也并无权威定义,不管是构成要件还是评价标准,都没有形成通说。

不过,欧卫安认为,可以通过描述这类行为的共性以达到识别“网络水军”的目的。典型的网络水军行为表现为利用网络平台有偿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意图通过操控或扰乱网上舆论秩序实施侮辱、诽谤、滋扰他人行为,甚至利用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从实现手段上看,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俏睿认为,典型的网络水军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黑灰产从业者直接在互联网发布大量虚假信息,炒作舆论事件;二是由黑灰产从业者将信息需求通过社交群分包给“羊毛党”群体,由分布在全国、为数众多的真人水军海量发帖,根本目的是牟利。

在南方周末记者梳理的判决中,有10份与李某案中的情形类似:行贿者找到有职权者,给予其好处,令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在网站上发布或删除信息。

这些案件大都发生于2016年前,可称之为网络水军犯罪的1.0版本。从地域分布上看,早期的网络水军犯罪集中于北京,因央媒总部及大型互联网公司在此聚集,水军有了更多可以运作删帖、发帖的空间,央媒网站、互联网门户网站与论坛的工作人员则是他们运作的对象。

也有国家公职人员自愿充当水军链条的一员。在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濮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互联网舆情控制大队大队长刘某某自2010年始,不断向其认识的两位北京及海口的民警介绍贿赂;后者则利用职权,帮助行贿人删除负面网络舆情。

一个案例始于2011年。当年6月,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工作人员彭某在网上结识了刘某某。得知付费可请刘某某协助删除网上的负面信息后,彭某开始在网上搜索、联系有需求的人。向有需求者收取费用后,彭某再向刘某某付费,请他当中间人,找有职权的网警帮忙处理。至2012年7月,彭某已向刘某某支付删帖费69万余元。

据判决书,刘某某在经营此项“业务”的近三年时间内,就已经收取了多人252万余元的删帖费用,协助他删帖的北京与海口民警也分别从其手中得到123万及10万余元。

除了退还赃款,10份判决中,有水军行为的网站工作人员及国家公职人员都因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或介绍贿赂罪锒铛入狱,其中近半数刑期在五年及以上,获刑最长者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亦有向上述人员行贿的水军被披露获罪。除郭某外,另有三人被法院认定犯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获刑一年四个月至六年不等(含数罪并罚)。

水军2.0:网络犯罪

泉州人蔡某某或许从未想到,仅仅因为未经授权开发并有偿为粉丝提供一款可在新浪微博追星的App,自己便领刑五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与“粉丝追星”有关的案件。判决显示,2018年,蔡某某未经新浪微博允许,自行开发了一款名为“星援”的App。“星援”可使用户在不登录微博客户端的前提下,实现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尔后,大量用户以向“星援”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上述软件侵入新浪微博的服务器。一名证人称,该App每绑定一个微博账号收费0.3元人民币,其主要功能也是增加微博的转发量与评论量。至案发时,App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登录。

通过该App,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蔡某某非法获利625万余元。最终,他被认定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张俏睿作为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诉讼过程。“据我了解,这是互联网行业第一次出现这样的作案手段,(被告人)针对微博系统恶意开发破坏性程序,故意捏造大量虚假数据,干扰微博明星排行榜结果,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水军案例。”

她说,该案中蔡某某的行为是技术上的迭代,“一方面实现了大量粉丝的真人参与,另一方面实现了粉丝通过绑定大量‘僵尸号’进行批量转发的效果,造成微博平台很难从技术上去屏蔽”。

南方周末记者梳理的判决中,19份涉及的案件发生于2016年后,蔡某某案是其中一个典型:进入流量经济时代,水军不再聚集于北京,而是分布在全国各地;他们也未必需要多年开发人脉、疏通关节,贿赂掌握职权者删帖发帖,有时仅靠批量评论、批量发布广告博文等线上引流方法,便可获利。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审理过这样的案件:当年3月,陈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并招募多人从事水军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为到微博、贴吧等网络人群聚集地发布招聘兼职广告,招募网络水军添加网络诈骗用的QQ群或者QQ号,要求网络水军与诈骗分子就炒股事项进行聊天,诈骗分子确认引流的网络水军为有效粉丝时,便向陈某支付引流费用,由陈某再向网络水军支付聊天费用。最终,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诸如此类的水军一旦入刑,大都被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们的刑期大都不超过五年,不少刑期在一年左右,有时是数个月的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若以“网络水军、删帖、刷单”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刑事案件文书,亦会发现不少诈骗及开设赌场的罪行同样包含各种网络水军行为。一些诈骗团伙安排成员担任水军,扮演各类角色,利用话术在线上诱导受骗者到指定交易平台购买其推荐的金融产品,进而非法占有被骗者资金;非法开办线上赌博业务的团伙则安排手下充当水军参与赌博,凑人气,或是直接向专业人员付费,请他们制作跳转赌博网站的链接、招募水军引流。

常见的水军行为——刷单,也曾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构成诈骗罪。一则案例中,被告人简某在2015年纠集多名员工分别在互联网上联系网店店主,以其工作室可以支付少量报酬帮助新开的网店刷店铺信誉级别、提升宝贝收藏量等服务内容为诱骗手段,待客户支付少量钱款后,他们使用刷单软件帮被害人的店铺进行少量的真实刷单从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他们诱使被害人继续汇款,但不再提供真实的服务。一旦客户发现,他们便将客户拉黑。最终,几人均构成诈骗罪。

整治水军的难题与争议

欧卫安过去也曾接触过网络水军相关案件,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偏多。他总结,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看,含有水军行为的刑事案件,除了实施各类诈骗,还涉及侮辱诽谤他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网络水军产业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有偿删帖这个行为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等。”张俏睿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不可一概而论,“要根据每起案件具体的犯罪构成进行认定”。

不过,在欧卫安看来,涉及网络水军及相关产业链的法律较为零散,尤其在刑法领域,对相关行为的认定依然存在一定争议。

其一,便是罪与非罪之争。他说,如果存在某些网络水军,其犯罪手段之轻微甚至没有产生严重犯罪后果,但因网络的影响力大、范围广而可能导致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尚在持续,这类行为究竟能否定罪,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张俏睿也认为,并非所有的水军行为都涉嫌刑事犯罪。

其二,则是裁判结果之差异。欧卫安举例称,同样从事类似的网络违法删帖服务行为,有的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而有的法院则认定行为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张俏睿认为,目前刑法罪名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三四线城市可能较少接触网络水军的相关案件,无论是律师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这类案件罪名的把控能力还需要不断提高,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网络水军受害者在维权时也存在不少困难。欧卫安说,网络水军行为主要通过网络采取远程非接触式的方式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不直接接触,“被害人基本不知道被谁侵害,其很难直接控告、指证或者辨认犯罪嫌疑人”。这造成了违法犯罪主体确定难。

另一难处是证据固定难。网络水军的案件证据大部分都是电子证据,基于其自身易篡改、难保存的特点,证据极易灭失,且不易提取和恢复,受害人难以将该类证据予以固定。同时这些网络水军具备反侦查意识及能力,往往作案时或作案后即时销毁电子证据,甚至连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都很难将其收集、固定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对此,欧卫安建议,网络平台要进一步落实用户实名注册,完善信息传播内容的审核机制,准确识别恶意账号和内容,加强查封监管力度。另外,也应加大惩戒力度,提高网络水军的违法犯罪成本;执法机关要强化法律研究,明确侦查思路,确保精细取证,以期将网络水军行为“打准打实”“打早打小”。

南方周末记者 姜博文 南方周末实习生 黄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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