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辛普森杀妻案”惊天大逆转!死缓改判无罪8年后,再次被判死缓

中国版“辛普森杀妻案”发生了再次逆转。案件的主角常林锋从死缓改判无罪8年后,又一次被判死缓。


从总编辑到嫌疑人

  时间回溯到2007年5月16日凌晨。地处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某家属楼的一个单元内起火,控制住火势后,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经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丽(化名)。

尸体位于楼道中央的地面上,头西南脚东北呈侧卧状,经法医检验,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的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为具有放火嫌疑。

  此后,马丽的丈夫常林锋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成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原来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的儿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在青岛治疗,夫妻俩为了孩子经常吵架,常林锋在外还有情人。

  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近3个月。

  常林锋说那几个月就是在警方租的房间里呆着,戴着脚链,不能洗澡、理发,身上始终穿着被警方从积水潭医院带走时的病号服,更不准出门,不准见人,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

  “失火前一天晚上我11点半回的家。”常林锋向法治周末记者讲述了6年前失火那天的情况。回家后,他和妻子简单交流了儿子的情况和妻子的朋友到家中借住的事情,随后便分头在南、北屋里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起床一看发现楼中已经浓烟滚滚,于是慌忙跑到妻子所在的北屋。当时妻子正在慌乱中起身并询问外面出了什么事,得知着火后便跟着常林锋往外跑。

  “我奔出房门后拼命往楼下冲,但刚冲到二层附近就感觉冲不下去了,一股浓烈的高温烟团把我顶了回来。”常林锋描述,跑到三层和二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转身往楼上跑,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2007年9月26日,常林锋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随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

  2009年1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对常林锋提起公诉,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辩护人赵运恒为常林锋作无罪辩护,他认为,“常林锋没有故意杀人、放火的犯罪动机,尸检报告的用词不严谨、现场勘验笔录等关键证据不科学、不客观,常林锋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2010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常林锋在羁押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马丽发生口角,用手扼压马丽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   赵运恒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其实在一审期间,他们就因刑讯逼供和质疑法医鉴定报告,提交了多份要求警察和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书。

  赵运恒说:“现在根据司法解释和新刑诉法提交申请书,可以申请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当时没有那个程序,所以申请书交了以后法院没有采纳也没有通知。”

  一审宣判后,常林锋以自己遭遇刑讯逼供等为由提起上诉。

  从死缓到无罪释放

  2011年3月,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二审。在当年3月23日的庭审中,常林锋表示,之所以会有这些有罪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

  常林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警方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而在他的多份有罪供词中出现矛盾,是因为他也不知道怎样的答案算过关,只能靠猜测不断编造事发经过。后来,因对方未兑现让其接受治疗并找专人照顾等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常林锋说,火灾过后他便入院接受治疗,恢复的情况很乐观,不用进行植皮手术,已经到了暴露治疗的阶段。但将近一年之后,常林锋的双手已经严重变形,且基本残废,只有两个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动。赵运恒律师向法院提出,这证明,常林锋在侦查期间,遭受了非人道的待遇。

  对此,二审法院开庭时,要求参与常林锋案侦查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专门出庭作证,两名警员当庭称他们及同事都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辩护人同时对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认为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一中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一中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常林锋的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检方还提请了5名办案民警、两名参与解剖马丽尸体的法医到庭,而辩方也申请了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出庭。

  庭审时,常林锋仍旧否认了其曾作过的有罪供述,称都是在遭遇刑讯逼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两名重案组刑警和3名预审处民警当庭称他们是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通宵审讯属于正常工作安排,因为现有法律上对于审讯时间并无明确规定。

  一审判决定案依据包括了一份尸检报告,该报告认为死者尸检发现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因此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至窒息死亡,而死者心血管和喉管中未检测出一氧化碳,可以印证其系被他人掐死后放火焚尸。

  但按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的说法,外部扼压颈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原因,“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的表述不能反映骨折的具体部位和性质。加之目前尸体已被处理,无法作出排他性的结论。

  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报告》中据以确定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不足,《尸检检验鉴定书》及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法医会诊意见》、专家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及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就被害人马丽的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作用所致等问题存在矛盾。

同时法院认为,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原因及放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助燃物等证据也存在矛盾。而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因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3年3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常林锋被改判无罪后的第九天,2013年3月29日,北京市检一分院提出抗诉,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常林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抗诉书中指出,常林锋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他供述的真实性;常林锋关于受刑讯逼供、自己同妻子在火灾中一同逃生,后在火灾中下落不明的辩解不能成立。

2013年10月29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北京晚报》报道,这次开庭中,检方提交了3份新证据。一份是由原隶属司法部的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是马莉之死“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份是由北京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一份是公安对常林锋在积水潭医院的主治医师的询问笔录,了解常林锋手畸形的原因。

常林锋是否遭刑讯逼供,仍是案件重审二审审理过程的一大争议焦点。

赵运恒在庭审中表示,常林锋被释放后,经过3次手术,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右手还未来得及手术。两只手对比,说明羁押期间至少没有给予必要治疗,而这正是常林锋一直强调的公安以此为要挟非法取证。

依据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法医会诊认为,常林锋双手磨受伤于典型的高温作用,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所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对常林锋实施刑讯逼供。常林锋在庭审时称,自己的手是海淀看守所不给换药,没给治疗所致,不是外力引起的。故对常林锋的有罪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重审二审过程中,共有五大争议问题,除是否涉嫌刑讯逼供,二审判决还针对其余4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证。

其一是马莉的死因。根据检方提供的尸检报告、法医会诊意见以及司法科学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马莉是颈部遭受外力而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辩方提交的一份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尸检、毒检报告提出的意见,不能否定马莉的死因。

其二是本案是否人为纵火。火灾原因认定书证明本案具有放火嫌疑,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情况说明、原因分析书等证明本案火灾现场具有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特征,起火中心没有发现线路异常,没有存放自然物,认定这起火灾是人为放火。

其三是马莉是否被死后焚尸。根据证据材料,马莉呼吸道内没有炭末沉着,未见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的病变特征,血液中也没有一氧化碳,不符合活体被烧的特征,而是死后焚尸。另一个佐证是,尸体发现时为平躺,没有明显挣扎痕迹。

其四是常林锋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纵火的行为。判决认为,常林锋的有罪供述符合逻辑,作案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和结果等情节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常林锋辩解中的自己和马莉共同逃生的说法不能成立,火灾中心温度过高,他人在马莉逃生过程中作案并将她的尸体放置于火灾中心现场的可能性可以排除。

二审时,赵运恒提交的辩护词中认为,现有证据证实不了常林锋有犯罪动机。常林锋虽有婚外情,但并没有结婚意向,与妻子虽感情一般,但两人从未提出离婚。事发当天,除常林锋有罪供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两人曾发生争吵和打闹。

辩护词中还提到,常林锋有罪供述的情节,公安机关去核实相关证人、证据后发现大都与供述无法吻合。

对此,判决书中认定,常林锋供述的部分情节,如引燃物来源、楼道内是否堆积有杂物、火灾中心现场的墙壁上是否有电源开关等细节的供述存在反复,与其他证据存在不一致性,但均不属于定罪量刑的事实,他供述先杀人后焚尸的基本犯罪事实得到了其他证据印证。

两次开庭相隔7年

南方周末记者从接近此案的人士处获悉,重审二审除在2013年开过一次庭外,时隔7年后,在2020年11月3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这次开庭并非是因为双方有新证据提交,而是由于案件时间久远,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都发生了变更,需要重新了解案情。

重审二审判决时,距离这次开庭又过去了一年多。 一审、二审两次判决的时间相隔了3205天。

按照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在两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级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易延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行法律没有对案件审理期限的最长时间作出规定,若经最高法批准,理论上可以无限期延长。但像常林锋案两审判决拖了这么长时间,比较少见。

目前,常林锋被收监在北京市第二监狱。受疫情影响,律师和家属仍无法申请和常林锋见面。

常林锋出狱后的女友王静介绍,她收到了8封常林锋寄来的信件,他在信中表示将继续申诉。

来源:普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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