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促进农村建房用地有序进行、解决农民住房需求”,官方答复

今年的河北省两会上,雷宗奎代表提出了“关于促进农村建房用地有序进行、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建议”。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640号建议的答复》,对此进行了回复。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在答复中表示,农村宅基地用地保障工作事关农民群众居住权益,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近年来,河北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按照相关政策,积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推进户有所居。

一是加强村民住宅规划引领。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地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县域村庄布局,合理划分村庄类型和规划编制单元。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土地利用实际,在补齐村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短板、解决村民住房需求、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

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结合村庄布局现状,充分考虑村庄户数及人口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因素合理划定村庄宅基地范围。

宅基地布局考虑方便居民生活需要,新规划宅基地安排在农村居民点建设边界内。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地和未利用地,引导集中建设,改变空心村状况。

二是足额保障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测算年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求。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国家单列管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在农用地转用报批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落实占补平衡,进一步拓宽补充耕地渠道,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提升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县级无法保障村民住宅建设所需耕地占补平衡的,市级统筹调节予以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是规划住宅用地转用审批。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单独分批次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转用;在申报材料中说明申请用地村的空闲地利用、申请用地涉及保障村民的户数及符合河北省宅基地标准等情况。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组织申报一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审批,确有必要的,可按需适时组织报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履行用地报批规定,明确报批时限,确保高效快捷审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四是规范宅基地审批。按照国家及河北省相关规定,建立“农户申请、村级组织审查,乡镇审批”的宅基地审批机制。乡镇政府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乡镇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下一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将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好农村宅基地需求调查,配合省自然资源厅落实有关用地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平衡有序进行,保障户有所居。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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