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晴、王道兴、金献平、杨晓敏,被提起公诉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晴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资料图

近日,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郑晴(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晴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晴利用担任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郑晴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郑晴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毫无组织观念,违规提拔任用干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影响。丧失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资金拆借、融资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郑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郑晴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人物履历

郑晴,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贵州安龙县人,大专学历,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正厅级)。

1987年8月至1993年10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财务处工作;

1993年10月至1995年4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财务处资金科副科长;

1995年4月至2001年4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2001年4月至2003年9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财务处处长;

2003年9月至2009年7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审计处处长;

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

2012年5月至2018年10月,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

2021年3月,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道兴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资料图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王道兴(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道兴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道兴利用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物履历

王道兴,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云南马关人,中共党员,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1973年2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3年2月至1985年2月,先后在文山州天保农场工作,云南大学政治系学习,云南农垦总局干部学校、昆明市委党校任教;

1985年2月至1988年9月,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副处长;

1988年9月至2003年11月,先后任昆明市官渡区区长助理、副区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盘龙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3年11月至2005年8月,任昆明市委常委、官渡区委书记(其间,2005年3月,任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任昆明市委常委,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2006年2月至2007年6月,任昆明市副市长,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任昆明市副市长,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昆明市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9年4月至2012年10月,任昆明市副市长,昆明市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2年6月兼任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任昆明市副市长,昆明市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滇池水污染防治专家督导组副组长(正厅级);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昆明市副市长,昆明市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滇池水污染防治专家督导组副组长(正厅级);

2014年2月至2016年9月,任昆明市副市长,滇池水污染防治专家督导组副组长(正厅级);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任昆明市副市长;

2017年2月退休。

海南检察机关依法对金献平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原二级巡视员金献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金献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金献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海南省纪委监委对海南省财政厅原二级巡视员金献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金献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金献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财政资金审批权,大肆收钱敛财。金献平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金献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人物履历

金献平,男,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历任海南省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调研员,海南省财政厅组织人事处副处长(正处级),海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组织人事处副处长,海南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处长,海南省财政厅国防与政法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 海南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晓敏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云南省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杨晓敏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晓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晓敏在担任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丽宁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中共永胜县委书记,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经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晓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晓敏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转移、隐匿财物,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在组织函询、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事项;家风家教败坏,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靠路吃路”,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
杨晓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晓敏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人物履历

杨晓敏,男,彝族,1970年5月生,云南宁蒗人,大学学历,1988年9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09月至1990年07月,任丽江地区宁蒗牦牛坪完小校长;

1990年07月至1993年08月,任丽江地区宁蒗县新营盘乡中学副校长(其间:1991年9月至1993年7月在丽江教育学院中文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3年08月至1998年03月,任丽江地区宁蒗民族中学副校长(其间:1995年9月至1997年7月在云南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8年03月至2001年10月,任丽江地区民族师范学校政教处主任;

2001年10月至2004年03月,任丽江教育学院党办主任(高级讲师);

2004年03月至2005年04月,任丽江市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2004年8月至2004年12月挂职任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2005年04月至2007年04月,任丽江市教育局副局长、丽江市一中党委书记(正处级);

2007年04月至2011年12月,任丽江市玉龙县委副书记(正处级);

2011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丽江市永胜县委书记;

2019年12月至2020年06月,任丽江市永胜县委书记、一级调研员;

2020年06月至2021年06月,任丽江市永胜县委书记,二级巡视员;

2021年06月,任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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