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苦恼电影票不退不改?法院判了

购买了电影票,临时有事去不了,却不能退票?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9月21日,“电影票不能退改属霸王条款”登上热搜,关于电影票的退改问题又一次引发关注。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援引法院公布的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并呼吁: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改了。

此前,山东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在当前电影票被不少影院默认“不退不改”的情况下,该案判定电影票“不退不改”违法,无疑是以司法个案树立了警示风向标。

山东省济南市的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某电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之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因售票网站上没有设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马联系售票网站客服要求改签,却被告知要与电影城联系。

王先生于是与电影城联系,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气愤的王先生将此情况投诉到该区市场监管局。当地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将售票网站涉及的违法线索移交网站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8000元。电影城提出行政复议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

电影城认为上述行政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区政府和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电影城与售票网站签订的影票包销协议约定,电影城授权售票网站销售电影票并代为收取售票收入,在售票网站销售的电影票不允许退改签,并对期间产生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认定电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而电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对象正确。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因无法计算具体违法所得,市场监管局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原告处以8000元罚款并无不当。法院认定,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性质类似,其提供的服务均具有时效性,从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出发,亦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距离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实习生覃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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