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孩子私自买手机商家拒绝全额退款,松江区消保委处理结果来了……


近来,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导致家长和商家纷争不断,成为松江区消保委调解的难点。区消保委建议,商家应承诺不出售手机给未成年人,家长也应尽到监督引导义务。



日前,一名13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允许,在一家手机店花费1399元购买了一台手机,家长前去退款,商家却以“手机已经激活,影响二次销售”为由只同意退还800元。区消保委接到市民邹先生的投诉,经调解后,最终商家同意退还1200元并办理退货。



无独有偶,市民何女士14岁的孩子不久前也自行前往一家手机店以1700元购买了一台二手手机。间隔一周,何女士发现后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以孩子身高较高,无法识别其为未成年人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只同意以900元回收该手机。经区消保委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1100元。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区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绝大部分未成年人来说,独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与其年龄段不相适应,所以其购买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但是手机作为一种一旦开封激活后就影响二次销售的电子产品,又有着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与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形成了矛盾,导致家长和商家纷争不断,成为区消保委调解的难点。



区消保委建议手机商家在面对明显未成年的消费者时,应主动查验其身份信息,并承诺不出售手机给未成年人。另外,家长应尽到监督引导义务,除了日常对孩子做好教育和引导外,还应该管理好孩子的零花钱,并保管好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等孩子有了额外支出后才后悔追责。



文字:梁锋 通讯员 尹玥

图片:网络

编辑:贾丽 张友明 沈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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