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与丈夫发生矛盾,出现口角,被公公罚跪在门口,双手背在后面,罚跪前,女子还被罚跑。

四川巴中,一女子与丈夫发生矛盾,出现口角,被公公罚跪在门口,双手背在后面,罚跪前,女子还被罚跑。照片发到网上后,有人怀疑女子受到了婆家的虐待。对此,当地镇政府负责人说,不存在虐待行为。派出所也说,这是一起普通的家庭纠纷,已经进行了批评教育。

之前,有村民说,女子和丈夫都是二婚,有一个女儿。当天女子到外地参加完葬礼,没赶上班车,花了80元打车,之后就被罚跪。这个村民还说,女子两三年前刚嫁过来时,看着还正常,但现在目光呆滞,还胖了。

镇政府负责人说,当地多部门入户尽量调查,经了解,当天女子和丈夫到亲戚家参加葬礼,因琐事发生矛盾,女子生了气,就打车回家了,丈夫觉得丢了面子,女子在回家以后被罚跪和罚跑。“平时两人感情挺好的,当天发生了点口角,不存在虐待行为。”当地已对婆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当地妇联说,镇政府工作人员反映女子和丈夫都疑似有间歇性精神病,但现在还在调查。

女子公公说,当天儿子儿媳发生矛盾后,他一气之下才做出此事,现在家人已经向儿媳妇和她娘家人道歉,还写了保证书。

【@家子说法 】

一、家庭纠纷该不该管?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有的时候,确实很难说得清楚,一般人不愿意掺和也可以理解。但是,闹矛盾归闹矛盾,上升到家庭暴力的程度,却是不允许的,相关机关也不能不管。

为此,国家已经专门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其中赋予各级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等诸多部门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义务。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限于直接的殴打、捆绑等,只要实施了身体、精神侵害行为,都可以构成。

这起事件中,虽然婆家没有直接殴打女子,但罚跪罚跑也已经给侵害了女子的身体和精神,显然已经属于家庭暴力,当地不能放任不管。

现在,当地妇联也已经表态,会协调、督促属地镇、村做好后续的调查处置工作,并为该女子做好帮扶,保障妇女权益。这是他们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方式。

二、对婆家人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现在大多数人不满的是,认为婆家的行为是一种虐待,比如有人就说:“为什么俩人发生矛盾只罚儿媳,罚跑十多圈还罚跪还不是虐待。”这显然代表了不少人的意见。

对此,要区分婆家人的行为究竟是偶尔的一次行为,还是长期的持续性的行为。

1、如果婆家人的行为是偶尔的一次行为,那这最多只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上升不到犯罪的程度。

而且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明确对婆家人这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打架斗殴等治安违法行为,也是不处罚的。

所以,如果这种行为只是偶尔的一次行为,恐怕是不适合进行处罚的。

当然,《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就算不处罚,也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现在当地派出所对婆家人进行批评教育,也算有法可依。

2、如果婆家人的行为是长期性的持续性的行为,那问题就严重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体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所以,如果婆家人长期、持续地对女子进行体罚,那就属于虐待了。

当然,虐待也不一定会构成犯罪,要构成犯罪,还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这里的“情节恶劣”,包括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的;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的;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

所以,如果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又受到虐待,婆家人就可能涉嫌虐待罪了。

不过,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才可以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女子是因为精神疾病不能提起刑事自诉,或者因为被恐吓、强制无法提起刑事自诉,那就属于公诉案件,需要警方处理了。

幸运的是,目前从当地的回应来看,这起事件还没上升到这种程度。但就算如此,当地政府采取必要的介入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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