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替沂南县公安局捏把汗

近日,一条关于沂南县公安局派人前往山西跨省抓捕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纷纷的议论。

2月15日“头条”截图

纵览新闻的这篇报道应该说是比较翔实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来由都很具体,文中大量引用了当事人、家属、第三人,以及辩护律师的原话,还有图片内容,基本还原了事实。

这么一来,沂南县公安局就比较麻烦了。不同于沛县的三名大汉上门,沂南县这次是明晃晃地派出民警依法抓捕,而且隔日就发出了刑事拘留通知书,这就既没有退路,也找不到诸如“外聘人临时工”之类的借口了,目前只能以“案件正在调查中,不便透露”暂时搪塞。

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可以拒绝对外透露案件信息的。但这只是暂时的。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是有严格的处理时间限制的,不能无限期拖延。一旦侦查终结是必须要有个结果的,要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要么转为行政处罚,要么放人。总之不管哪一种结果,都是要对外有个说法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除外)。

如果纵览的那篇报道基本属实的话,那么沂南县警方就很为难了。从报道的内容来看,被抓的庞先生完全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只是反映一下交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属地领导反映情况,虽然是以公开发布的形式,虽然可能对沂南县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显然不构成犯罪。何以被抓?又何以被羁押?

“头条”截图

沂南县公安局连年获得上级的嘉奖,显然是个优秀的集体,是公安队伍的榜样,对得起“人民公安”这四个字。所以我相信沂南县公安局是不会胡来的,采取这样的措施是有其正当理由的。比如说执行领导的命令。那么又是执行哪位领导的命令?这个命令是领导机构的集体决定还是某位领导个人的命令?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有犯罪事实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公安机关应当或者可以依照领导的命令来办案、抓人、羁押。

有人会说,现实当中依照领导吩咐去办案的多了去了,这又不是什么稀罕事儿。这我也知道,我长期办理刑事案件,也有几个公安的朋友,当然也比较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规矩。但那些是在没惹麻烦、没出乱子的情况下,当然没事。这次的情况好像有些不太一样,不大令人乐观。

我担心的是,如果惹出了麻烦,谁来背这个锅?执行抓捕任务的不是辅警,不是“临时工”,总不能让下面的民警背锅吧?异地抓捕是必须要有协助办案通知书的,是必须有值班局长签字同意、局里盖章的,否则属地公安机关不会配合,甚至可以制止。哪个民警能擅自行动?别的不说,大老远跑一趟,来回路费谁给报销?

指望那位领导来背锅?想多了吧。

要不,既然说到底还是交通执法大队惹出的乱子,就让执法大队去背锅,也不算冤枉他们。不过这可能又会涉及到沂南县内部的纠结,我看未必能行。

所以我真心为沂南县公安局这个光荣的集体捏把汗!

我倒是有个建议,供沂南警方参考:如果实在查不出什么犯罪事实,也拿不下嫌疑人口供,干脆关几天,好吃好喝招待着,等风浪平息了悄悄把人礼送出境,给人赔个不是,给点儿补偿意思一下,这事儿就过去了。你们觉得呢?

顺带说一句,刚发现,“纵览新闻”的原来那篇报道被“404”了。

“头条”截屏

好在,比“纵览”更牛叉的“现代快报”也做了详尽报道。

“头条”截屏

这事儿啊,有点儿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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