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正义失去可行性程序保障,将不值得期待

冤假错案批量的发生,特别是当我们看到一大批冤假错案不断被纠正的时候,除了感到谨慎的稍许惊喜之外,绝大多数人几乎很少从相反的角度去思考如下问题:第一,这些冤假错案到底是谁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制造的,现在是否还在继续制造?第二,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毕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还有很多沉默的冤假错案,如果正义的成本过于高昂、正义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没有国家资助,这些人的冤屈是否还有可能得到申诉?第三,国家一再声称,“纠错不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实体”,但是,如何纠错?如何追责?如果不能形成第三方权力的介入和控制,几乎没有任何操作空间。司法系统的冤假错案,其实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专业知识才能看清。只是司法系统的本身就构造了一个封闭的权力系统,很难就司法技术层面出现的本质上是腐败的问题,暴露于阳光下。

我们对正义的追求并不能止步于想象和画饼充饥。口号正义充其量是一句广告语。

四级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

大量的司法实践证实,正义的程度常常与正义的距离正相关,案件越是远离管辖地,就可能越正义,反之,就越不正义。无论从司法的水平还是利害关系而言,审级越高,利益的牵绊就越少,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就越大。

基层法院或者偏远省份的中级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法官的法律水平普遍偏低的实际状况。任何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法律水平极低的法官存在。不管怎么说,任何一个案子的背后都有一个以正义之名践踏正义的法官。基层法院的法官相当大的一部分并未通过司法考试。匪夷所思的是,就法律水平而言,一个外行的法官却能审理案件,但是要当一个律师,却要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

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法官凭借什么来评判律师的辩护?除了法官的职业身份及法律赋予判决的强制力以外,并不是法律知识。这是非常荒唐的。但是这却是事实。这就等于学生在评价老师。很多法官高傲到简直让人发指的地步:无论律师怎么辩护,我就是不采纳你的意见,反正是我说了算。判决书写得像天书。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辩护意见罗列完毕之后,就是“本院经审理认为”,究竟是为什么这样认为?连法官自己都搞不清楚。至于你怎么认为我不管,反正我就这样认为。

实际上,中院的相当大部分的法官都是直接来自基层法院,都是三十年媳妇熬成婆。工作经验与其工作能力并无直接关联,特别是在司法领域。有很多法官审理了一辈子,但是可圈可点的判决没有一个。任何系统内部的监督都是乏力的,司法系统更是如此。上诉的案例绝大部分都是维持原判,充其量变相的维持原判,或者绕一圈之后还是维持原判。中级人民法院的逻辑与认定方式几乎与一审完全一致。很多刑事案件的审理在判决之前都已经被一审法官私下“上诉”过。这种司法霸权,长期以一种非常顽固且极其隐蔽的方式像绞肉机一样在撕裂着正义。

司法系统霸权的维护,就是依靠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职业配合支援。在人们的想象里,如果上诉或许会接近正义,事实并非如此。上诉率和改判率对基层法院而言,更多的是关乎工资待遇而不是正义。与其说上下级法院之间设计的初衷是为纠正司法错误,不如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在固化错误,使得基层法院的错误看上去更正确而已。当事人眼里的正义,在法官的眼里就是一种以正义之名获得的实际利益。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考察逻辑和交锋路径。司法自诞生始,并不高深,如果非要说法律很高深的话,只是在当事人看来,很多一眼就能看到的正义,经过法院的判决之后怎么也看不清楚了、怎么也看不到了。法院重新界定了正义的生产方式和正义的形态。

美国的陪审团之所以经历过百年依然有其生命力,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就正义而言,法律只是接近正义的一种国家方式,但是未必是最好的方式。事实上,除了法律以外,坚守正义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当我们无论如何努力,通过法律怎么也实现不了正义的时候,我们就会屏蔽在法律上对正义的追求,而是通过道德、社会舆论、修行等方式来坚守自己心中的正义。同样,对正义的评价,法官并不是唯一人选,甚至也不是最好的人选。这已经被大量的证据证实。衡量一个法官是否优秀,不在于看他一生判决了多少案件,而在于他一生判决了多少冤假错案。

人民陪审员虽说有点模仿陪审团的味道,但是事实证明就连味道也变了。如果人民陪审员敢于就某个案件公开提出反对意见,他就不可能再做陪审员了。真相不在表面而在本质。如果我们对受到冤枉的受害人漠不关心,下一个受害人可能就是我们。除非你有足够的自信和把握,你这一生不与他人发生纠纷,一生顺风。

有一点值得反思的是:陪审团究竟能给我们提供什么启示?陪审团的选择是随机的、也是一次性的。只对一个案件负责,而且其审判权的赋予也是一次性的。无论是从利益还是从正义的可能而言,一个人只对一次案件的正义做出评价,除非极端特殊的情况,比如对种族、宗教,性别等持极端观点的人,陪审团成员对正义的追求,无疑是最公平公正最无私的。我实在看不出,随机选择只对一个与自己并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做出是否有罪的评价,还会有什么别的私心。很大程度上,陌生人就事论事的正义评价方式无疑是最纯粹的。

陪审团的成员除了法定的陪审费用以外,绝对不会因为陪审一个案件会得到职务、工资和奖金的升降。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必须源自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再正义的法官也无法保证让所有人得到公正的审判,但是制度能。

之所以会出现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除了上下级之间天然的职业捆绑和官官相护以外,就是出于对正义的一种本能的自我化和私有化。

“陪审团的替代品是法官。在我们国家,法官通常要么是选举出来的,因此要回应选民的要求;要么是终身任命的,因此不对任何人负责。以我的经验,以任何评价标准来看,多数陪审团都比多数法官表现更好。他们更诚实,更少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更努力工作,更体贴,更开明,更少投机取巧,并且经常更聪明。最重要的是权力能够影响法官,却无法影响陪审团。陪审团听到的所有情况就是公开记录的那些,而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秘密和单方面沟通则太司空见惯了。”(〔美〕艾伦·德肖维茨 著 金成波 杨丽 译《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年6月 第217页)

再审的“原地踏步”实际上就成为重复的上诉

申请再审更加漫长。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事实上,很多案件,特别是大量的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甚至等到申请再审的人已经死在了申请再审的路上,依然没有被立案。聂树斌的再审案让人感到正义不是迟到了,几乎是消失了。聂树斌21岁被执行死刑,42岁才被申冤昭雪。父亲聂学生还未等到儿子被平反的消息,就在为儿子伸冤的路上死去。好在这个案子在经历21年之后被平反了。要是没有被平反呢?真不知道天下有几个张焕枝——一个为儿子伸冤长达21年的母亲?

大量的案例一再证明,相当多的案件,即便是争取到了再审的机会,还是会被指定到原审法院再审。是个傻子都明白,这样的再审几乎没有被改判的可能。匪夷所思的是,申请再审本身就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对再审案件而言,正义肯定是第一位的,而不是所谓的原审法院对案件比较熟悉,更利于审理案件。

显而易见的是,让原审法院再审案件,就像让被医生治死的患者再次送到原来的医生那里复诊一样。原审法院,即便是另行组成合议庭,还是原来的程序,在同一个法院,难道再审的法官还会让其前任法官和现在的同事难看吗?难道这些法官之间就没有情感和利益牵绊吗?再审管辖回避应该写进法律。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无论被吹嘘得多么完美,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堵塞漏洞,与恶法并无本质区别,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无需那么多高明的知识和专家,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只要把自己置于当事人的地位,不用绕弯子,就能得出最直观的结论。

如果再审沦为一种重复的上诉审,企图通过再审获得救济的机会就不复存在。连原始的案件都不可能改判,怎么还能谈到追责呢?如果再审始终是一种玻璃门,可望而不可即,不触及审判的制度设计,最终都是镜中月水中花。

如果审判不以证据规则为基准,法院究竟在靠什么审判?

我始终没有明白,当法官不是基于证据而得出判决结果,特别是对非法证据不予排除,而是为了审判而审判,法官究竟想通过判决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什么样的正义?

如果案件的审理是建立在当事人、公诉人的陈述或者公诉人的身份,而不是基于证明事实本身的证据,那么,可以想象,这样的审判究竟在审理什么?是法律?是报复?是玩笑?

至今我都没有搞明白一个逻辑,那就是,很多法官甚至以传播法律自居的媒体,不厌其烦地表白,为了给社会一个安宁,必须从严从重从快的审理和判决,但是,如果审判的基础不是建立在证据的逻辑和法治的思维之上,而是基于想当然的维护正义的口号,甚至打着正义的旗帜满足个人的私利,把冤枉当事人视为一种政绩或者正义,那么,这样的正义的目的,是否本质上就是一种以正义之名的犯罪呢?

正义首先是“正”,其次才是“义”,如果连案件的基本事实都认定不清,连基本的法律都适用错误,又如何谈论正义呢?任何不能实现或者不能证实的目的或者正义,不管听起来是如何振奋人心,最终也不过是弥天大谎。不真实无正义。当正义变成只有法官自己才能证明的正义的时候,这就是对正义的强奸和蹂躏。当我们看到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原始判决书,确实让人触目惊心。连普通人都觉得荒谬不堪的拼接的证据竟然成为屠戮冤魂的铁证。当法官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的时候,很难想象,法官通过审判害死无辜者与凶手杀害无辜者有什么不同。似乎法官通过判决杀害无辜成为一种可以容忍的犯罪。

正如艾伦·德肖维茨在《合理的怀疑》中所说的:“正义不仅仅是结果,也是过程。”“富人的正义和穷人的正义,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必须通过分配更多的资源给穷人来消除,罪犯逍遥法外是不正义的,判无辜者有罪也是不正义的。然而,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在减少前者的同时,也不增加后者。每一次,越容易定罪犯的罪,就越容易定无辜者的罪。” (〔美〕艾伦·德肖维茨 著 金成波 杨丽译《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年6月 第216页)

究竟为什么导致了对普通人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虚假证词,为什么会在法官的眼里变成了铁证如山的证据,特别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得出的证据在法庭上简直不容置喙,甚至在部分法官的眼里,如果有正义感的律师,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法官就嗤之以鼻,甚至认为大义不道,在极个别法官的思维里,甚至律师的一口饭就是自己给的。如果说法官没有利益作祟,没有权力的交换和互惠,法官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来采信本身就是污染不堪的证据呢?司法腐败的背后是血债累累的利益权力的背书。

正义关乎每个人。需要每个人去守望和抗争。

还是用《合理的怀疑》中的一段话来拷问我们自己:

“德国牧师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很可能是对大屠杀的一般情况进行了最佳的描述,他说:‘纳粹抓捕共产党员,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后来他们抓捕犹太人,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抓捕工会成员,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后来他们抓捕天主教徒,我是新教徒。所以我没说话。后来来抓捕我了……到那时,没有人为任何人说话。’” (〔美〕艾伦·德肖维茨著 金成波 杨丽 译《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年6月 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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