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法官“腐败式”自信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魅影


司法反腐渐入佳境,无辜者在看到希望的同时也愈发感觉到现实的粗糙和艰难。司法的问题与其说是一个现实问题,倒不如说是以现实形态表现出来的理论问题。

司法反腐的本质就是针对法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进行“秋后算账”。受害人关心的问题是,自己能否、怎样依法平反。

毋庸置疑,这里必然涉及到三个理论问题:

第一,是否对于所有错判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就一定能够获得再审机会,抑或只有那些重大刑事案件才有可能成为平反的对象?

第二,如果坚持“有错必究、有冤必申”的原则,是否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那就是,再审后依法改判的案件呈井喷之势,进而影响到枉法裁判者眼中的司法权威?(在枉法裁判者的眼中,司法权威指的是,即便是冤假错案,也要将错就错,错上加错,一错到底,不能改判,否则,就是给国家的司法权威抹黑,把自己的枉法裁判行为与国家的司法权威单方面的“捆绑”,企图对国家形象进行道德绑架。)

第三,如果从政治上予以考量,司法反腐只是依法反腐的一部分,而不纯粹是以纠正冤假错案为宗旨。上述两点是否会成为衡量和确定是否再审的一种潜在逻辑?即冤假错案是否被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取决于该案件本身的政治、社会、法律等“合力评价”,而且还要取决于一种运气或者概率,即在大的司法反腐背景下,被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依法改判之后是否会成为依法治国的里程碑或者路标。

一言以蔽之,有人担心,司法反腐就是要证明司法领域也“反过腐”,就是“不反彻底”,走过场,打太极,蜻蜓点水。至于效果如何,不再成为评价司法反腐成效的一种依据。是否存在这种可能:只有重大的冤假错案才会被依法立案再审,而其他非重大的案件,就不会被立案再审,或者被立案再审难度反而更大?很显然,这都是民间的一种揣测和分析。诚然,确实有历史的证据,但是,我们还是要从反腐的背景、反腐的逻辑和反腐的价值立场等多维逻辑来分析,而不能光凭经验。司法反腐不再是与法律价值有关,而且与社会价值有关、国家价值有关。

很多人对此持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观点认为,无论是什么类型、什么性质的案件,要想成功立案再审,都是有可能的,前提是被申请再审的案件,无论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确实存在重大错误,而且这种重大错误将会导致当事人有被改判无罪或者轻罪的可能,如此,只要再审就会被立案再审。这当然是一种纯粹的法律再审说,也是一种理想的再审观。至少法律的价值立场是如此预设的。

第二种观点则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那就是,不要简单地看有多少案件再审立案成功,一定要看到被依法改判案件背后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政策气候。只有那些明显判错(无中生有的案件)、被害人“死而复生”的案件(佘祥林“亡妻归来”案)、不再审当事人誓死不休案件(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错杀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等(孙小果案),才有可能被立案再审。更让申诉人忧虑的是,即便是再审立案,也未必就依法改判。否则,“只是”立案再审,如果依然将再审作为一种司法公正的纯粹形式,“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重操旧业”,而不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不对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和事实进行“针锋相对”的辩护,申请再审也不过是一种精神慰藉、舆论按摩。这是一种申诉影响力再审说,属于有限(选择)再审说。

目前第二种再审说甚为流行。因为这比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审判逻辑。这也是“抓大放小”行政思维在司法反腐中的投影和复制。但是当下的司法反腐逻辑似乎也有全面和彻底的苗头,也有“不依不饶”的态势。因此,在司法反腐的逻辑推演中,要有历史观但是也要具备有限度的超越历史观。

只要深入思考就不难发现,尽管上述两种民间学说哪一种最终会被司法反腐的实践证实,都不可能是一种官方既定逻辑或者一种法律思潮。都只是社会对冤假错案平反昭雪的一种心理、逻辑和经验的推断和想象。尽管这种分析也不无道理,但是,我们也应有科学的眼光。我们在判断任何一种社会或者国家行为的时候,都不能局限于直观的文字层面或者狭隘的生活经验,而是要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维穿透力。无论我们站在谁的立场思考问题,都必须要用两个标准,那就是价值标准和经济标准。

也就是说,包括司法反腐在内的任何国家行动,在判断其走向和结局的时候,都要权衡一种社会行为最终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要思考站在谁的立场上来做这件事,其次要思考如果做成这件事,会有多大的波及面,会牵涉到哪些人,会有多大的政治和社会成本。一言以蔽之,司法反腐就必须要考量目的和代价。言外之意就是,司法反腐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是否和多大程度上会超过其成本。这个账要算,不要用其他的宏观逻辑束缚和囚禁我们的思维。这是我们分析司法反腐的逻辑起点。

司法腐败,与其他腐败一样,都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都是贩卖自己手中的公权力非法获利。只是其贩卖的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而且被纠正的机会很低、纠正的成本很高、纠正的道路很长。最为恶劣的是,司法腐败造成了当事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致使受害人作为一个合法人格的毁灭。在所有的腐败里面,司法腐败是最为恶毒、最为阴险、最为虚伪的。很大程度上,司法腐败一旦造成既成事实,几乎不可能在腐败的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这也是枉法裁判者利用司法程序滥杀无辜的盾牌。

如果说司法腐败有其特殊性,那就是司法腐败是“闭合性”的。司法腐败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本身纠正,很难通过举报、上访等非司法渠道救济。司法活动有其严格的司法程序,有其本身的权力 “防反”性,而且占有相当大的司法、行政资源,使得其有足够的能力、时间和成本来阻止、抵制和击败申冤者启动再审程序。

与之相对,司法腐败对社会的破坏力和毁灭性更大。因此,司法反腐也必须动用更多更强的政治资本。当然这也是相对的,这样的分析也是一种政治想象。只要国家认识到司法腐败的严重性、破坏力和隐蔽性,坚持依法反腐的原则不动摇,司法人员本身也没有超人之处。不要高估司法人员在保护自己“不被反腐”的过程中有更强的防卫能力。只要法定的程序良性运转,任何人,当然也包括司法人员,都将不堪一击。司法人员之所以敢于、能够、长年“腐败”,根本原因就在于,正常的法定程序被践踏和抛弃。

随着司法反腐的深入推进,我们会看到这一点。甚至这样说,任何腐败的背后都会牵涉到司法腐败。腐败的本质就是法治不彰。现在的司法反腐才刚起步,处于“去库存”的阶段,还没有进入“减增量”的环节。腐败司法人员都还在观望,都还在抱侥幸心理,都还在为自己找各种各样的理由,都在表白自己的纯洁。事实上,他们也处于忐忑不安、诚惶诚恐、魂不守舍的状态。不要被枉法裁判的法官在法庭上专横跋扈的嚣张气焰所迷惑。只要他们的法槌上沾满冤魂的鲜血,他们的内心始终是不能平静的。法官的身份不足以成为逃避制裁的天然屏障,因为他们首先亵渎了这身法袍。

网络上不断有人释放这样一种信号:若是法官被大面积“反腐”,是否会带来司法的不稳定?是否会有人不愿意当法官?这种想法纯粹是意淫和矫情。任何一种职业,之所以会成为一种稳定的国家机能,不是因为这种职业已经腐败还要养虎为患,而是因为这种职业给社会提供了合法正当高效的国家服务。有这样想法的人简直是杞人忧天。没几个人愿意当农民,但是农民这个职业从未下岗而且是供过于求。法官作为一种神圣崇高的职业,会因为其草菅人命、腐败丛生,国家依法反腐就会导致法官断档、法院倒闭吗?任何职业都不缺人,更不缺腐败的法官,永远不会!以前不是也有人担心,反腐会影响稳定吗?那些高官,当年不是称霸一方,真正倒台后也不过是一个囚徒而已,与贩夫走卒有何不同呢?邪不压正是公理,不必庸人自扰。

既然启动司法反腐,国家高层肯定也是有过研判的。但是,必须看到的一点就是,司法反腐的周期多长、推进到何种程度,采取什么标准,可能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反腐,再回头看现实中的法治状态是否达到预期要求,后期肯定会适当的调整、跟进和压实。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也是司法反腐的必然。

之所以现在纠正、平反的都是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是因为,与其他案件相比,这样的案例更典型、更急迫、更有震慑力。而且,这样的反腐力度和态势也一再证明和暗示,连这样重大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高效、及时得到平反和纠正,那么,与这些重大影响力的案件相比,在影响力和伤害程度上较小的案件,当然也会得到平反。这也是国家司法反腐的一个经验和逻辑。否则,如果仅仅是平反较小的冤假错案,那些有先知先觉的评论家又会说,反腐只是拍苍蝇不打老虎。因此,判断司法反腐以及申请再审的逻辑还是要回到案件本身上来。不要想当然地论断,否则,无形中会增加申冤者的心理负担和误读正常的司法反腐进程。

相对而言,司法反腐在总结经验的过程中,肯定也会有一个逐渐规范和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一种成熟的平反冤假错案的理论或者规划,一定会有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

毫不夸张地说,现在的司法腐败已经严重伤害和阻止了国家正常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到了不得不反、不得假反、不得虚反的程度了。只有从根本上斩断司法腐败的利益生长机制、正本清源、彰显公平正义,才能真正把司法的功能和作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

法治彰,社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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