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网友见面被下药,醒后发现衣服丢失,事后才知还被拍了视频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寻求自己的另一半。然而,网络交友有风险,打着网恋的幌子,骗财骗色的人并不少数,淮安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那么,男网友“骗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呢?

【事情经过】

某天,淮安的王女士在社交软件上闲逛时,认识了一位男网友胡某。没想到,对方的兴趣爱好竟然和王女士完全一致,两个人聊得很开心。

之后,王女士经常与胡某聊天,了解了一段时间后,两人很快成了男女朋友。

这天,胡某主动给王女士发了一张自己的照片,并委婉提出想看看王女士的真容。王女士想到胡某谈吐不凡,相貌也不错,就同意了对方的邀约。

到了见面这天,胡某听说王女士还没有吃饭,热情的表示自己做饭很好吃,热情邀请王女士共进午餐,王女士娇羞的答应了。

双方约定在王女士家楼下见面。胡某来到之后,接上了王女士。由于两个人是初次见面,气氛有些尴尬,胡某递给王女士一瓶水,王女士毫不犹豫的打开喝了下去。

很快,王女士就睡着了,甚至失去了知觉。

当王女士迷迷糊糊的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家里的床上,下身赤裸。王女士意识到自己被下药迷奸了。

冷静下来的王女士马上报了警,警方赶到王女士家后,对王女士进行了简单的询问,但是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任何印象。

随后,警方带着王女士进行体检。检查结果显示,王女士确有被侵犯的痕迹。

王女士完全恢复意识后,警方对其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王女士表示自己是在喝了胡某递来的水后失去知觉的。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信息,警方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还在胡某的家中搜到一个U盘。令人震惊的是,U盘里面有胡某拍摄的418个视频。

在警方的询问下,胡某承认了自己下药侵犯王女士,威胁其他女性不准报警,以及将视频上传到黄色网站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构成强奸罪以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8年。

【律师说法】

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过分信任一个从未见过面的人,否则可能掉入对方设置的陷阱,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在本案中,胡某下药迷奸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胡某拍摄视频要挟并传播的行为,涉嫌构成什么罪?

一、本案中胡某下药迷奸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胡某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但是采用了下药的方式,而下药迷奸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胡某与王女士发生关系时,也没有征得王女士的同意。因此,胡某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最终采取何种手段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因此,本案中胡某下药迷奸王女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本案中胡某拍摄视频要挟并传播的行为,涉嫌构成什么罪?

在本案中,胡某迷奸的女性不止王女士一人,另外的受害者之所以不报警,是因为胡某对其进行威胁,属于典型的敲诈。

如果胡某要求被害人支付一定的财物,否则就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出去,那么,胡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本案中,胡某将偷拍的418个视频上传到黄色网站,进行传播牟利,并且获利较高。因此,胡某的行为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总结】

网恋有风险,见面需谨慎。网络虽然可以增长我们的见识,扩大我们交友圈,但是轻易地相信一个陌生人,只会给我们带来烦恼,甚至是无法泯灭的阴影。如果在网络交友时,遭受不法侵害,不要害怕,我们要相信法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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