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废止与引用

近期,天纵检测(SKYLABS)看到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员也给予了答复,具体如下:

Q:企业标准中第二章的引导语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时,即使文件已经被废止(有更新后的现行版本),企业也依然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产品特性进行引用并使用。

A:被引用的文件被废止后,自废止之日起不得再被引用、使用。

从上面权威部门的答复可以看到,一旦标准作废,其是不可再被引用和使用的。这里天纵君想补充的是。通常,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

1. 已经被新标准所替代的旧标准。

2. 审批单位已经宣布废止的标准。

3.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

4. 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企业如有使用已废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行为是不符合《标准化法》的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处理方式可按照《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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