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推介、销售信托产品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被罚25万元

天山网讯 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违规推介、销售信托产品,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罚款25万元。对时任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私人银行中心客户经理纪烨罚款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截图

据文号为新金监罚决字〔202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违规推介、销售信托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处以罚款2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截图

据文号为新金监罚决字〔202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私人银行中心客户经理纪烨,对该分行违规推介、销售信托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时任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私人银行中心客户经理纪烨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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