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罪(缅北归来)适用争议焦点

电信诈骗从2016年两高一部《电诈意见一》出台后,进入公众视野,2021年起本人陆续办理多起从缅北或者柬埔寨归国人员涉电诈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总结了一些经验与教训,与大家分享:

一、关于自首问题。从缅北回国的方式:1、与国内警方联系后,主动到南伞口岸被甄别出在诈骗窝点;2、缅北打仗,诈骗团伙转移过程中,逃离诈骗窝点,到南伞口岸被甄别出;3、持护照通过其他交通工具回国后,被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4、偷渡回国后(过程中),被抓获;上述情形前三项根据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均能被认定为自首。

二、立功问题。缅北回国人员在南伞口岸扎堆时,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根据根据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三、管辖问题。管辖宽泛,沾边即管,无受害人,亦可能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进行管辖。

四、入罪方式。1、诈骗金额入罪,少有侦查机关能够查清涉诈人员诈骗的具体行为与金额,通过特勤可能得到部分模糊的涉诈金额,目前侦、检态度比较强硬,认为系共同犯罪,只要查清诈骗集团有受害人及受损金额,即以该金额入罪,辩护方向建议:(1).审查受害人材料,是否与诈骗集团具有关联性;(2).如认定系犯罪集团,应当以犯罪集团归罪方式论,即集团的头目及高管对全部金额或行为负责,一般成员仅对自身行为负责。2、以拨打电话次数或者发送短信条数入罪,基于办案条件限制,基本上缅北电信诈骗不能查清此情况。3、以在诈骗窝点待30日以上或多次出入境入罪,此情形为常态。辩护方向建议:(1).扣除在途时间、工作前的休息时间;(2).扣除非诈骗窝点时间;(3)计算时间时,应当扣除入罪的30日;(4)该情形应当为诈骗未遂(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定诈骗未遂)。

五、胁从犯(从犯)。建议法庭调查时着重发问:(1)、是否自愿进入诈骗窝点工作,进入诈骗窝点是否被以买人头方式进入,进入后是否即签订借条(赎身费);(2)、工作后,能否自由离开,是否有武装人员把守;(3)赎身费赚够后能否自由离开;(4)、工作量不能达到公司要求是否被殴打、体罚;(5)、报酬是否如诈骗公司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总的来说,各法院对底层的一般工作人员、小组长、后勤人员、司机等均认定为从犯,但胁从犯的争取较难,看个体案件条件进行争取。

六、缓刑。目前,对缅北回国人员的打击力度还是较大,争取缓刑较难,在未查清具体诈骗行为前提下,在诈骗窝点待的时间短、违法所得少、未成年人情形下,可积极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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