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里的O.J.辛普森

前几日获闻司法领域非著名人物O.J.辛普森去世,感叹时光飞逝的同时,也想起了自己学生时代法学院必讲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当时对案情懵懵懂懂,但反复强调的程序正义就跟“辛普森”的名字产生了条件反射。每每提起,就跟人谈论程序正义很重要,连同一些著名的细节,如血手套为什么戴不进去等等。

如今斯人已逝,就想查一查这么多年过去了,中国司法实践也过去了这么多年,如此著名的案例有没有可能被中国判决书引用或者提及。所以先回顾一下我认为的重点,再看一下目前判决书文库里没有一些对辛普森案的评论。

先引入当时案件发生时的背景情况:辛普森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棒球联赛的超级明星,当时甚至可以与“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世纪舞王”迈尔克·杰克逊等黑人明星并举于世

1985年辛普森离婚后与白人女服务员妮可·布朗结婚,婚后被配偶多次指控家暴。1994年6月12日深夜,一对美国夫妇在散步时,在一幢高级公寓前发现两具尸体。身份分别为35岁的辛普森前妻妮可和一位25岁的男性餐厅服务员,两位皆为割喉致死,死状甚残。

报案后,警方10小时后才到现场,这首先贻误了刑侦的最佳时间,并且在技术侦查阶段,犯了第一个重大失误——没有对妮可尸体进行足够的刑侦技术采样、分析。导致法庭指控时证据捉襟见肘。

6月13日清晨5点,警方去通知辛普森本人该情况,但派出的四个警员皆为到过公寓尸体所在地的警员,而他们同时也去了辛普森宅,导致证据可能会产生程序上的“污染”。

而他们叫门久无人应后,绕围墙查看时,发现了一辆白色车门把手上有血迹。随后警方犯了第二个重大失误——非法搜查住宅。警方认为当时发现了有血迹且无人应门的情况下,可能有紧急情况发生,遂在无手续的情况下进入住宅。但是在获知辛普森本人昨夜已去往芝加哥参加一场球赛,而在确认没有紧急情况下后,他们中的一名警察(福尔曼)却开始了搜查取证,在此过程中搜查到了血迹和物品,就包括之后的庭审过程中,辛普森本人怎么也带不上的一只血手套

6月13日中午12点,辛普森本人返回,出乎意料地配合了警方盘问,但警方却错过了嫌疑人放弃沉默权——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盘问几无所获。

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辛普森配合了警方抽血采样、拍摄伤口。但警方犯了第三个重大失误——携带血样返回了32公里之外的凶案现场,滞留了整整3个小时。

警方犯了三个重大失误后,就为之后的世纪大审判提供了丰富的可操作空间。辛普森作为有钱人雇佣了律师梦幻天团,也包括当时已经知名的华人刑侦专家——李昌钰。这些人在法庭面前、陪审团面前,将检方、警方的证据、证词中的漏洞无情戳穿,严词反驳,反复鞭挞。当然其中也贯穿着其他因素包括种族、性别、金钱等等,特别福尔曼警察的“伪证”行为,使审判的风向更加明确。

果不其然,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杀妻案宣判,被告人无罪。举国闻名,举世闻名。

不难发现辛普森案的判决结果,背后反映的是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判案原则——“超越合理怀疑”,虽然是相对模糊的概念,但却是对证据和程序的严格要求。即使严格执行会使得“漏网无数”,但仍不可“滥杀一人”

该原则所尊崇的司法价值理念是,对程序公正和合法证据的追求,远大于寻求案件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因为谁也无法预设自己不会是下一个绝对权力,不受限制的程序下的那个受难者。对更可能发生的权力和恶政的防范,远远大于个别的犯罪分子和其犯罪活动。美好的价值都值得追求,但发生冲突时,也只能选择最值得的那一个,我们从辛普森案中看到了一种选择。

如果从法源上讲,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那辛普森案勉强可以算成是法源之一,试着以“辛普森”、“美国”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网上查询,结果是并不能发现有直接的司法判决中引用了辛普森案的判决结果,所有相关的信息都是法律案件评析,有针对辛普森案件的引用、阐释。

节选一些如下: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裁定被告人有罪,公诉方的证据必须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所谓“超出合理怀疑”,就是说公诉方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陪审团或法官认为被告人很可能有罪,但是只要他们心中对此还有怀疑,而且根据人们的常识来说是合理的怀疑,他们就不能裁定被告有罪,而只能宣布其无罪。”
  “以辛普森案为例,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胜诉了,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又败诉了,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证明标准不一样。
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是‘超出合理怀疑’,而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明’,如果量化一下,设绝对值是100点,刑事案件中证据证明力达到90点以上才算“超出合理怀疑”,而民事案件中证据证明力只需达到51点以上即可。用通俗的话来说,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必须证明辛普森无疑是凶手;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原告方只要证明辛普森是凶手的可能性大于不是凶手的可能性就行了。”

“如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非常普遍,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必须出庭作证,且要像普通证人一样宣誓,然后接受辩护方的讯问和质证。如果宣誓后说谎,将构成伪证罪;而如果置法院的通知于不顾,则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在著名的O.J.辛普森刑事诉讼案件中,辩方律师正是抓住了警察出庭作证时的漏洞,才使辛普森免去了牢狱之灾。”

“疑罪从无最著名的案例,当数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如果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在中国或许将是另一种结果。因为,疑罪从无理论或许还未真正而广泛的走进我国司法实务界,也就是说我国司法实务界还缺乏无罪推定理念。

我们应当把诸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的法学原理和法律原则等先进理念深入法律从业者心中,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学原理和法学原则深入人民群众,让我国人民也能接受诸如辛普森杀妻案一样的案件判决结果。”

“即使在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里,司法与社会也是有距离的。像哄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80%以上的美国人相信辛普森杀了人,我们也许可以说‘事实上’就是他杀了人,然而,经过一个合法得无可挑剔、严格到烦琐的司法审判,却被宣布无罪。区别在于,美国的公众基于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和信赖,没有去指责法院‘颠倒黑白’。”

看到有这么多的中国法律研究者对辛普森案件评述,心中颇为开心。如果让我选择到底是“宁错杀一百不放过一个”,还是“宁放过一百不错杀一个”。我选择后者,因为放任强大的无制约的权力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个体所能造成的最大损害,即使是最邪恶的个人。而且我指的不仅仅是司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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