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放射工作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2024年4月25日-5月1日,是第22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烟台疾控放射卫生专家带大家了解一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放射防护法律法规要求,放射工作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1.放射工作单位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如实进行放射性危害因素申报,接受监督。

4.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6.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7.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8.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9.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10.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责编: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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