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押金不成,小伙破坏出租房,结果押金“黄”了,还要多赔三千多

退房时,能不能拿回“押金”,这是很多租房人普遍的担忧。为了拿回“押金”,无锡小伙小张选择了一种极端方式——在租赁房屋内搞破坏,结果,不但押金没拿回来,多赔对方3000多元,可谓“得不偿失”,具体看看怎么回事。

2023年2月,小张通过大A房产中介租赁了一间公寓,约定租期一年,并支付了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2023年年底,租期还没到期时,小张就联系大A房产中介说自己准备回老家,不想再租房了,后续的租金也不再付了,小张还要求中介退还押金。

大A房产工作人员回复小张称,合同约定如果小张在租期内提前退租,构成违约,需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正好与押金相抵,所以押金无法退还。双方没谈拢,也就不欢而散。

后来,因为小张再也没有支付过租金,也联系不上,中介工作人员就上门查看情况,这才发现小张早已搬离此处。但打开门的那一刻,里面的景象还是深深“震撼”到了工作人员:房内一片混乱,墙壁上被恶意涂抹,“无良中介,不退押金”八个大字就这么明晃晃地写在房间多处墙上、衣柜上、玻璃上。与此同时,房间墙纸被撕毁、垃圾没清理,卫生间竟然有大量泥土,堵住管道无法排水。

大A房产中介立刻联系小张,但仍然联系不上。人找不到,公寓内被搞得一塌糊涂,无奈的房产中介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支付租金、房屋维修费用、水电费、违约金等合计5156元。

无锡市新吴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该案中,案涉租赁房屋内墙壁被涂抹写字、卫生间内出现大量不明来源的泥土,可以看出小张退租时恶意损坏房屋,既没有尽到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法定义务,也有违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及合同的相关约定,赔偿出租人损失,即大A房产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

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小张应按约支付租金、水电费。小张在租赁期内擅自退租,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小张支付的押金不足以弥补大A房产的损失,故法院判决扣除押金后,小张仍需支付大A房产3389元。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透露,近年来,因退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渐增多。退租时租赁双方容易因房屋设施设备折旧、房屋保养、清洁、费用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

法官建议,为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方面,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对租赁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在租赁关系建立及租赁关系终结前,双方可以当面清点、查验房屋及屋内的设施设备,或者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对房屋状况进行固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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