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如何“特赦”?台“法务部”报告:未判决案件不在“特赦”范围内

蔡英文办公室可能“特赦”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台立法机构“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明天将邀请司法机构讨论该案。台当局“法务部”报告书5月14日曝光,内容清楚载明,“特赦”是赋予台湾地区领导人的专属职权。不过,停止审判中之案件,并非“特赦权”范围,具体个案中如有未没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之影响。也就是说,蔡英文即便现在“特赦”陈水扁,审判中的案件、未没收款项仍不在此次“特赦”范围内。

据台媒报道,蔡英文办公室有可能在近日“特赦”陈水扁,引发各界议论。台立法机构“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明天将邀请司法机构秘书长、“法务部长”率所属相关单位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不过,“法务部报告书”已经今日流出,内容提及“特赦”陈水扁所会遇到的状况。

“法务部”报告书称,行使“特赦权”为领导人专属职权,要以宏观角度盱衡全局决定是否行使“赦免权”。领导人倘欲发动行使“特赦权”,得依“赦免法”规定发交研议,至于是否发交研议,仍取决领导人裁量。简而言之,“特赦权”是领导人职权,是否“特赦”犯嫌,均可由领导人决定。

该报告书提及,按犯罪所得,属于犯罪行为人者,需要没收。具体“特赦”个案中,若已由审判机关认定有应没收之犯罪所得并裁判确定者,依照前揭说明,“特赦”不影响确定裁判主文有关没收之决定,故应依确定裁判主文执行没收。也就是说,犯罪所得并非“特赦”范围内,仍须没收。

报告书写到,停止审判案件属于未经判决确定案件,应由审判机关认定是否原因事实消灭,而可“继续审判”。尚未判决确定案件不属于“特赦”范围,仍须由审判机关依法办理。

停止审判中案件,应非可得行使“特赦权”范围。具体个案中如有未没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影响。“法务部”如奉蔡英文指示让台行政机构转令为研议,将以人道考量,并兼顾刑事政策为原则,拟具合法、合理、合情之意见,陈请领导人钧裁。

也就是说,陈水扁目前尚未审结的“侵占公文案”“陈敏薰买官洗钱”“二次金改之国泰并世华案”“教唆幕僚伪证案”均无法“特赦”;另外未没收款项也不在此次“特赦”范围内。

海峡导报记者 石聆枫 薛洋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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