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托管股票,两个账户都亏了!法院这么判

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包括依法准确认定实控人为证券欺诈第一责任主体、限售期内以代持方式转让股票合同无效、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行为无效、期货从业者的义务和责任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的信义义务认定等新类型问题。

其中,何某诉赵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是新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首例民事案件判决“追首恶”案例,彰显震慑“关键少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裁判理念。在赵某与周某、饶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定增股票持股股东通过转让和代持协议规避限售期的行为无效。在李某伟与私募基金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投资顾问借用私募基金公司经营资质规避监管的行为予以否定,判定投资顾问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积极推动构建规范化投融资市场秩序,2023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证券、期货、金融理财类纠纷一审案件6623件,涉及标的121.57亿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系证券从业人员,吴某与张某签署《市值委托协议书》,委托张某管理股票账户A和B,约定如发生亏损则由张某承担损失,如有收益(价差收入)则双方五五分成。后A账户亏损177145元的金额确定后,张某出具《确认函》确认股票市值管理亏损金额并承诺该亏损由其承担。B账户亏损后,双方对损失金额以及损失的负担发生争议。吴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证券从业人员与他人签署《市值委托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案涉协议约定由受托人张某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公平原则,亦属无效。张某在A账户亏损确定后出具承诺函确认损失数额,系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B账户的损失则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确认。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合同订立及履行经过、法律关系性质、风险负担及利益分配安排,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受托人张某承担70%亏损,委托人吴某自行承担30%的亏损,最终判决张某向吴某赔偿损失219582.79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释法:

部分投资者为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委托他人理财,证券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护客户关系或获取利益存在代为理财等违规操作,严重违反金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之交易原则,扰乱和破坏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证券法、监管规章、行业自律守则等均对证券从业人员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交易行为予以严格禁止。本案张某接受吴某委托从事股票交易,因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对其效力予以否定。对投资损失,张某因其过错程度高,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某作为理性投资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裁判结果回应了当前金融领域强监管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政策导向,对于广大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从业人员均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引导意义。

近期,中国证监会组织稽查执法、日常监督力量,集中查办了多名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表示将坚持系统思维、举一反三,持续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从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持续净化行业生态三个方面,协同行业协会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广大投资者要正确认识投资风险,树立理性投资意识,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证券从业人员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依法合规,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相关决策部署,紧跟金融工作新形势,坚持能动履职,努力与监管机构形成合力,促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做实以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

南方+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曾洁赟 徐华磊 赵莎莎

【作者】 杜玮淦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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