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伤待遇时扣除交通事故赔偿金,社保部门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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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生活中,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事时有发生。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是按照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按照交通事故来要求侵权赔偿呢?还是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同时兼得呢?下面这则案例就告诉我们答案。(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回顾】

  • 刘某系A小学的职工。2016年9月8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自卸货车相挂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保部门依法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 在申请工伤的同时,刘某家属与司机李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赔偿达到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43万余元,并将该款项交付刘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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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切看起来都进行的非常顺利。可是当刘某的家属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出问题了。当地社部门的《职工工伤保险因公死亡待遇审批表》:核定刘某工亡待遇644208.5(其中丧葬补助费20308.50元,一次性抚恤金623900元),抵扣交通事故赔偿434182.16元,执行金额210026.34元。工伤保险待遇明明是60多万呀,这社保局一下子就把交通事故赔偿金给扣除了40多万,律师不是说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拿吗?刘某的家属表示不服。于是就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职工工伤保险因公死亡待遇审批表》,判决当地社保部门支付不应当抵扣的434182.16元。

【判决结果】

  •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家属的请求,当地社保部门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的那40多万元。

【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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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判决的结果看,法院是支持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兼得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见,刘某家属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权利。

  • 交通事故与工伤不是一回事儿。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行为,是私法领域的内容,而工伤保险是社会救助,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主张并不矛盾。

法律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赔偿项目清单】

  •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并不是两者所有的项目都能全部得到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费及与医疗费相关的费用不能同时取得。两者的赔偿项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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