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前往单位食堂就餐,路上不慎滑倒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在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中午下班后,在前往单位食堂就餐的路上滑倒摔伤,能认定为工伤?今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聊聊:退休人员还能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往单位食堂就餐的路上能不能视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回顾】

图片来源于网络

  • 1959年1月3日出生的马某系某单位退休人员。2014年9月底应聘到A物业管理公司处,从事保洁员岗位的工作,当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被告马桂英的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工资按月发放,工作时间为早上10:30分至中午13:00分,下午15:30分至18:00分。2015年1月16日中午13点左右,马某在去物业公司食堂的路上不慎滑倒致伤,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另外,马某尚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单位也未为马某缴纳工伤保险。随后,马某向当地社保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物业公司观点】

  • 物业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被告马桂英于1959年1月3日出生,其为工人身份,于2009年1月3日已达到退休年龄。2014年9月底被告应聘到原告处工作时,其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 物业公司认为马某伤率不属于工伤。2015年1月15日,马某在去吃饭的路上不慎滑倒摔伤。其摔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均与其保洁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且马某发生事故与法律规定“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因此,马某受伤与物业公司无关,不应当属于工伤。

【法院裁判结果】

  • 法院经过审理,民事一审、二审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行政一审、二审支持了当地社保部门认定马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

【案件简要分析】

一、已退休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法律直接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者的资格丧失,不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均强制终止,结束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由此可见,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而并非是“退休年龄”。本案中,马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马某与物业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二、前往单位食堂吃饭和路上摔伤,为什么能够认定为工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去单位食堂吃饭的路上能够视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那么马某受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 本案中,马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2015年1月16日下班,马某在去市政物业公司食堂就餐的路上不慎滑倒受伤是不争的事实。工伤认定应本着保护劳动这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马某受伤地点在去单位食堂就餐的路上,而职工去单位食堂必经道路应当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用餐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下午工作的连续顺利进行,虽然非物业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但却是每个劳动者必不可缺的需要,故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应当视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马某在前往单位食堂的路上滑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期预告:吃饭噎死也能评工伤!法院为啥这么判?敬请关注)

举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