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借款人有如下行为,不仅借款无效,利息也拿不到!
【案例】
小张跟老王通过网络相识,某天小张需要20万救急,想起老王有亲戚开公司,应该能为自己缓解,故找到老王协商此事,老王虽一时拿不出这些现金,但又想从中赚取利息差,故向外甥的公司借款20万,并跟小张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36%。
到期后小张仅同意将本金偿还,老王要求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从本案可以看出,老王以牟利为目的,并以从企业借贷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小张,小张也明知此情形,故双方借款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即小张将本金还给老王,老王无权主张利息。
假如小张和老王的借款协议有效,约定年利率36%也无可厚非,但若小张愿意按此标准偿还,后期无权反悔,但若小张不愿意,老王起诉只能支持年利率24%的部分。
文丨杜星律师 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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