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出差私自回家,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无论职场新鸟老鸟,多多少少都有出差的经历吧?

——没有!(宝宝你不乖哦~)

——有!(感谢配合)

如果出差的时间不那么紧,有没有想回家的冲动?

没法聊 ... 自个往下看吧~

案情概述

张某与李某同在一家公司上班。某日,张某被维修部安排外出工作。干完工作后,张某在返回公司的途中巧遇同样外出工作的李某。

想到张某家就在附近,两人便决定一起到张某家坐会。完后,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张某一同返回公司。

不料,李某在驾车转弯时因车速过快,将车座上的张某抛出,致使张某大腿骨折。

由于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没有责任。

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是擅自脱岗外出而受伤,与从事雇佣活动没有内在联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李某无证无牌驾驶,且转弯过程中未减速是造成张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也认定了李某负全责,故张某有向李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行为,显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且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至于张某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我等“吃瓜群众”是否也可掐指斟酌一下。

路人甲:公司自有公司的管理制度。张某干完活,没有马上赶回公司,而是私自回家,这是违反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的丫!出了事也不能怪公司!

路人乙:毕竟张某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才出去的,后来返回公司也是为了继续工作丫,现在出了车祸,公司就撒手不管,这不过桥拆河么!

路人丙:我觉得吧,冤有头,债有主,这不李某搞事情么,要不是他,张某也不会中途回家一趟;再说,李某明知道自个无牌无证,还敢冒充老司机驾车载人,这锅肯定得由他背!

​ ......

别吵别吵别吵

咱们来看看法条对于“工伤认定”有哪些明文规定好吧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

上面一串一串的法条看完了吧(看没看懂没关系)

透过法条,显然我们可以看出

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主要围绕着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并且,这三要素应全面、整体地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其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回到我们的案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

1、张某发生意外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

因张某是受公司指令外出工作的,故其工作时间应包括:其外出前往目的地——完成维修任务——返回公司的这段期间。张某是在返回公司的途中受伤的,此时处于“工作时间”。

2、张某发生意外时,是否位于“工作场所”?

张某的工作场所包括:固定的公司地点 + 其被外派的临时的工作地点。故张某在途中受伤,非位于“工作场所”。

3、张某发生意外时,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张某是为完成公司安排的修理任务而外出,其返程也是为了回公司交代工作、接受安排。在其往返于临时工作地点与公司地点的路途中,这一主观目的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虽然在返程途中顺道回了趟家,但该行为并没有改变其往返的意图,没有改变其因工外出的性质。

再者,张某完成工作任务后返程,与回趟家后返程的路径是重叠的,仍处于临时工作地点与公司地点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即使张某回趟家作短暂停留,影响的只是其返程时间,并不影响其返程这一必然行为。

况且,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使张某返程途中回趟家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能因此就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理由。

咱们可以来看看“别人家的案例”的处理结果

吴某在从合肥前往宿松出差期间,顺道驱车回老家湖北省黄梅县取衣物,后在返回合肥的途中,在太湖县遭遇车祸受伤。事后,吴某认为这是工伤,但其所在的公司却不承认。

那么,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受伤后吴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在完成公司指派的外出工作任务后,返程途中受伤的,要求认定为工伤。公司则认为吴某虽是出差,但是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回老家湖北黄梅县办私事,不算工伤。

市劳动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为,吴某因工外出,往返于合肥至宿松目的是受公司指派前往客户单位执行任务,返程途中回到与宿松县交界的黄梅县老家拿衣服后,继续返回合肥,并未改变吴某因工外出的性质。吴某接受公司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时起至返回到合肥均属因工外出期间,因此劳动部门对吴明远作出了工伤认定。

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经省劳动部门复议后,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某返回时曾驱车至黄梅县,但基于发生事故地点是在太湖县境内,属于吴某由宿松返回合肥的可行范围,因此吴某应属工伤,故判决维持市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笔者有话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一条就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是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保障手段,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存,属于人身权、生存权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与剥夺应从严控制,且从趋势上而言,这种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愈发严格,以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与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至于原告的违纪行为,公司可按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故笔者对于该案的裁判并不举爪赞同。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某庭长之前在某场新闻发布会中谈到的:“具体实践当中、生活当中可以说是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确实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所说的同案不同判。”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法院才有必要这么努力地做一个个法律规定的研究、出具一个个司法解释。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我们也不能笼统地认为,所有的因工外出,中途又跑去干个啥啥啥,接着又遭遇个天灾人祸啥啥啥,就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就等于支持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更有损于将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用到真正的工伤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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