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女员工3年套出1个亿”,看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如果您身边遇到法律难题,可以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小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一对一法律咨询。

最近一则新闻“银行女员工3年套出1亿多人民币,北京上海购置多栋房产"这则新闻看,从新闻内容看“三年不断做假账”、“贪念”、“悉数卷取了1.1亿左右的资金”等字眼。如果从这些用词判断,该女员工显然是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因为,“私吞”意味着已“非法占为己有”,“做假账”意味着已平账、欲掩盖,“悉数卷取了”意味着已占有既遂。这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新闻最后描述“原来李某试图通过房产交易来达到盈利套现、随后再返还巨款的美梦”。仅此一句,就使本案一下子改变了定性,更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使本案从天上到地下,从重罪到轻罪,甚至从人一生的自由掉到了几年有限的自由,这真可谓字字如千金,字字是自由。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从而构成的一种职务性犯罪。

《刑法》第二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的基本区别,一个是将本单位财物(当然包括资金)占为己有,一个是将本单位资金(仅为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二者的最根本的区别,一个是将本单位财物由公变私,变为自己的。一个是不改变公款的性质而仅暂时借用,或借贷、或使用营利。

这其中,二者都存在将本单位财产改变控制主体,由单位控制而改为个人控制这一特征。那么,在当事人手中的单位财产,如何判断是被行为人占为己有还是仅暂时使用?如果行为人最初仅为挪用或借用,但最后没有归还或不能归还,是否就一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这就是本文的关键。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将公款挪用后没有平账,从账面还能显示,或出具欠条或借条,甚至或别做他账,承认该款的借用性,一般应认定为挪用性质。

甚至,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钱款挪用后或借给他人,最后因经营不善,亏了,或借用人跑了,还不了啦。但如果行为人没有意图掩盖,改变公款的性质, 则仍然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能仅因还不上就武断认定行为人具有侵吞的意图,从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至于其不能归还的客观事实,只能在量刑时加以考虑。而不能改变案件的定性。

当然,如果行为人将公款挪出后,将款投资高风险或非法的项目,或赌博、买彩票、或乱处置、肆意挥霍,或拿着钱逃跑、隐匿,则根据行为人对待被挪用资金的态度,可以推定行为人对待挪用款项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已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从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根据本新闻报导的情况看,如果只看标题,则可能被认定为该女员工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再结合内容中的“贪念”“做假账”“卷取”等字词,更加肯定该女员工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从其“意图通过买房盈利再返还巨款”的主观心理上判断,其行为仅为挪用,属于“挪用不能返还型”挪用资金罪。所以,判断一个案子的定性,不能仅凭一节一面,而要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注意鉴别、判断,找出蛛丝马迹,一点带面,就可以把一个案子翻转。从而由重到轻,甚至无罪。

法律无小事,辨别最关键!

以上案件新闻来源于网络,如有不实之处,还请谅解,本文只单纯从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进行法律分析。并不代表对新闻内容真实性认可。

举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