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伪装年龄的幼女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不知幼女年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除夕之夜,她进了网吧,在网上她遇到了男孩,两个人聊了一宿,第二天晚上她约男孩出来,当天便发生了关系。她自称是19岁,长发,大眼睛,身高1米65以上,微胖外形看不出年纪。可是她真实年龄是13岁。那么这算犯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呢?


很不幸的是这是一个真实案例。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的一个令法官们左右为难的案例。

  “疯女人”的八次“一夜情”

  “疯女人”是一个出生于1989年5月2日的女孩的网名,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网吧,在网上她遇到了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两个人聊了一宿,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关系,这是“疯女人”的第一次。

  次日,她又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关系。2月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疯女人“遇见了17岁的浩天,话题很快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疯女人”,她长发,大眼睛,身高1米65以上,微胖。几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疯女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十天后被学校发现。得到举报后,公安机关毫不费力地抓获了45天内与“疯女人”发生关系8人中的6人,除了“百密一疏”和陈冬。陈被学校开除后不知去向,而“疯女人”根本就不知道“百密一疏”的真实姓名。

  “疯女人”未满14岁
这是当时闻名一时的“疯女人”的八次“一夜情”案


此余男生被指控触犯了《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罪名成立,可 能被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但辩护律师却提出,被告人误信了“疯女人”伪装的年龄,并无强奸幼女的主观故意,不该被判有罪。
面对这个问题,法官陷入谜题



案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也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犯强奸罪成立,另一种意见倾向对方律师的说法。他们 将疑问呈送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 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一般不宜认为是犯罪。”



他们是否知道女孩未成年呢?外观看不出,女孩也自己说成年。这其中又要涉及到“明知”的问题,明知包括自认为明知和推定明知。你说你不知道就不知道了吗?还需要根据经验来推定。推定是否认知的问题。
愿所有人被善待,愿犯罪从此消亡。
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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