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量刑之辩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量刑之辩

作者:刘高锋律师


伴随着P2P等相关平台频频暴雷,网络借贷的从业者纷纷被采取强制措施。平台暴雷后 ,往往按照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予以刑事立案。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立案为主。

对于网络借贷的从业人员而言,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成为刑事辩护中的关键。

一、定罪之辩

量刑辩护为何提及定罪之辩?我们理解,定罪之辩是量刑辩护的最有效策略,如果未被定罪或者罪名变更,在某种程度上讲属于最佳的辩护策略,往往属于辩护的最大成功。

网络借贷的从业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要根据从业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

如果从业人员仅仅是基层业务员,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组织构架以及重要会议,提成在相关行业中属于正常的,从主观上判断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如果没有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另外,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职业经历、教育背景等,如果从业人员明知而故犯,则构成犯罪的可能就很大。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之间,犯罪数额以及罪名背后的量刑都是最大的区别。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则犯罪数额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会低很多,也就是说入刑的标准降低。而在量刑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罚是十年,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辩护律师在接受案件后,首先需要区分犯罪构成,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现有证据确实证明行为涉嫌犯罪,则需要转移辩护策略至此罪与彼罪的辩护重点,即由重罪到轻罪的辩护。

如果将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则应当属于量刑之辩取得较大的成功。

二、量刑之辩

(一)犯罪数额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犯罪数额决定量刑的法定幅度的适用以及基准刑的确定。基准刑的确定直接关乎从轻、减轻量刑的基础,所以,基准刑的确定非常关键。

犯罪数额计算中,第一区分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的数额,第二区分他人的犯罪数额不可以计算至其他行为人的名下。

(二)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后,会给予从宽的量刑,通常由检察院会提出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从宽的幅度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量刑,也就是说在从轻的层面,不存在减轻的情形(不会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三)自首

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有一部分行为人并没有被及时抓获和羁押。所以,对于行为人主动投案,且在投案后又主动交代罪行的,通常会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严格的认定标准,需要辩护律师认真对待,以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对于自首,法律规定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此时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以下量刑,突破法定刑的下限。

(四)坦白

坦白也属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所谓坦白是在交代罪行方面自愿主动交待,但是针对自首而言,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坦白情节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小于自首情节。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而在自首情节中,通常在40%。

(五)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到50%,如果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时,需要视行为人在检举、揭发重大犯罪和提供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防止重大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形来定。对于“重大”的认定,通常表现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或者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行为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协助办案机关抓获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也属于立功的表现,此时需要行为人提供了可靠线索、协助抓捕等行为。

(六)退赃退赔

在认罪认罚全国适用的情况下,每一个地方都在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于认罚的一个考量因素就是退赔。认罪认罚不仅仅是主观上的态度,在客观行为上,也要考虑退赔的积极性和自愿性。

目前,有些地方在确定退赔金额时,将相关收入的一定倍数或者比例确定为退赔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仅仅在主观上表达退赔意愿而实际上并不退赔或者存在转移或隐匿相应财产的,通常不会给予从宽的考虑。

(七)主从犯

非法集资犯罪中,涉案人数众多,所以必然要区分主从犯。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主从犯的辩护显得非常重要,区分主从犯,可以有效的降低从犯的量刑。对于从犯,通常会在基准刑的20%到50%的幅度内减轻量刑。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达到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八)其他方面

除前述几方面之外,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初犯,即以前有无前科。此种情况也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等,进行综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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